“辱母殺人”案件的細節是什么?( 二 )


另一種觀點認為 , 一審法院的判決某種程度上也屬情理之中 。一方面 , 于歡的行為造成了一死三傷 , 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社會危害性 , 且影響重大;另一方面 , 杜志浩的行為 , 沒有造成于歡和蘇銀霞的人身危險 , 即沒有“防衛的緊迫性” 。
不過 , 這樣的解釋 , 顯然不能服眾 。
在大眾的認知中 , 這種不法傷害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的 , 杜志浩們限制了于歡和母親的人身自由 , 辱罵 , 抽耳光 , 向他們播放黃色錄像 , 用男性生殖器當著兒子的肆意凌辱母親 。這不但是對生命健康權的剝奪 , 更是對人格尊嚴的挑釁 。
于是 , 民眾支持于歡拿起水果刀 , 特別是在警察介入無果后……
警察的身影 , 在本案中一閃而過 , 看似微不足道 , 卻成為重要轉折點 , 成為壓死于歡的“最后一根稻草” 。
監控顯示 , 22時13分 , 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場——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 , 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 。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 , 民警進入接待室后 , 說了一句“要賬可以 , 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 隨即離開 。
4分鐘后 , 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 , 有人回去 。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 , 于歡的姑姑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 , 并試圖攔住警車 。她回憶說 , “警察這時候走了 , 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 。我站在車前說 , 他娘倆要死了咋辦 , 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br /> 對此 , 警方給的說法是 , 他們是詢問情況后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 。(但未解釋 , 為何屋里關著人 , 他們要先到院里了解情況)
無論如何 , 警察的出現 , 并沒有解除于歡母子被有黑社會性質的催債團伙非法拘禁的事實 。實際言行 , 甚至有偏袒和放縱的嫌疑 , 這也成為輿論和專家認定警方不作為的重要依據 。
警察的毫無作為 , 讓杜志浩們看上去肆無忌憚 , 原來連警察也奈何不了他們 ?;蛟S , 正是這個草率至極的處置行為 , 讓于歡陷入絕望 , 也更加氣憤 。
案件顯示 , 于歡殺人的時機 , 恰恰是在經受了母親的奇恥大辱、警察丟下一句話離開之后的幾分鐘內 。無疑 , 警察的過錯 , 或者警察的過失 , 成為了殺人導火線之一 。
甚至有人提出 , 討債的人非法拘禁 , 本身就是違法的 , 警察不聞不問 , 也就是瀆職 , 檢察院應當立即立案 。
上訴
于歡已提出上訴 。其上訴代理人、律師殷清利表示 , 已經在2月24日 , 趕在上訴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訴 。
上訴理由指出 , 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發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 , 于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于防衛過當 。同時 , 于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 , 應當認定為自首 。
代理律師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贊同 。一方面 , 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實是成立的 , 一審法院已經確認 。另一方面 , 警察有限的執法方式 , 并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 , 于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 , 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 , 以暴力制止侵害 , 符合“不得不為”的正當防衛要求 , 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 。
實際上 , 一審判決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 。蘇銀霞被催債 , 是因為陷入了高利貸陷阱 。她向杜志浩的雇傭者吳學占借款135萬元 , 約定月利息10% 。截止到2016年4月 , 她共還款184萬元 , 并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 , 最后17萬欠款 , 實在還不起了 。從法律上來說 , 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占從蘇銀霞手里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 , 屬于嚴重的非法所得 。
其次 , 在中國傳統的情理社會 , 精神侮辱帶來的“防衛的緊迫性” , 其實不亞于生命健康權 。要明白 , 杜志浩的行徑是突破人倫底線的侮辱 。手段之卑劣 , 性質之惡劣 , 超出絕大多數人的想象 , 嚴重挑戰了公眾的道德認知 。畢竟 , 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母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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