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證明怎么寫需暫要什么材料 暫住證證明怎么寫


《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 每年簽注1次 。
《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 , 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 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 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暫住證證明需要寫明姓名、身份證號碼、公司名稱并寫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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