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標的0是什么意思 債的標的是什么意思( 二 )


從債效力取決與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
七、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根據債務的性質分類)
根據債務人的給付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可作此分 。一般認為,財務之債,當事人可請求強制執行,勞務之債,當事人不能請求強制執行 。
債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執行標的0是什么意思  債的標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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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 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
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
二、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同類給付債務,各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行為 。抵銷權為形成權,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 。
1、法定抵銷要件:
(1)必須是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
(2)給付種類、品質相同 。
(3)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但有兩項例外:
A、在破產時債券人享有破產抵銷權,均無須屆清償期
B、主張抵銷的一方的債權到清償期對方被抵銷之債權沒到清償期的也可以主張抵銷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例如基于人身損害賠償而發生的債權,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張抵銷 。
注意:主張抵銷之一方的債權必須沒有過訴訟時效 。對方的債權過訴訟時效仍然可以抵銷 。
2、抵銷的 *** :需要向債權人做抵銷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銷一方的同意為必要),抵銷權人主張抵銷應通知對方 。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該通知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
3、抵銷的效力:雙方互互債務消滅,抵銷具有溯及力
三、提存:是指債務人在其債務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履行義務,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有關部門予以保存而消滅債權債務的制度 。
1、事由: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
(2)債權人下落不明 。
(3)債權人死亡能夠未確定繼承人 。
(4)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
(5)其他基于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的情形 。
2、標的:
(1)提存的標的,為債務人依約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 。
(2)提存的標的物,以適于保存為限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
3、效力:
(1)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
四、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債的關系的單方行為 。
五、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 ?;焱瓌t上導致債權消滅,兩種情況例外:
1、債權作為第三人的權利之標的;
2、票據債權在到期之前 *** 到債務人手中不消滅 。
主債和從債有什么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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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主債
主債是指在兩個并存的債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夠決定債的命運的債 。能夠引起兩個債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 。
主債也是公民民事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 。法律意義上所講的債和主債,含義廣泛,不能簡單地把它理解為欠錢 。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主債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主債由此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
主債與所有權不同,它不是絕對的,主債人不能直接實現權利,而需要通過相關義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 。此外,所有權只能因合法行為才能取得,而主債可由合法行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為引起 。主債與所有權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權形式 。所有權確認財產的歸屬,而主債體現財產的流轉過程,流轉的結果往往導致所有權的轉移 。
可見,民法關于所有權和主債的規定構成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 。債的分類 *** 很多 。從產生的原因來分,除了人們傳統認識中因借貸、買賣、出租等因合同行為產生的債之外,還有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 。合法的主債是受法律保護的 。債務人應當及時、全面地履行債務,否則,主債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并承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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