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合同工期是指什么

裁判要點
1. 最高法院:合同當事人在本著誠實信用履行合同的同時,也應當兼顧公平 。案涉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施工方的投入已經物化于案涉工程中,由建設方取得 。二審判決對違約金數額的認定,不利于平衡保護發包人和施工企業利益 。根據另案生效判決,案涉工程總造價為2.48億元,原判決認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為64529600元,達到工程造價的26%,遠遠超出施工方的預期利潤 。施工方原審中是否主張調整違約金,以及原審法院是否予以釋明?如果施工方主張調整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除考慮違約造成的損失外,還應當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4963號
2.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是《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后“折價補償”原則的體現,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已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無法“各自返還”,考慮到合同無效后工程價款結算缺乏折價補償的相關標準,故司法解釋規定在工程驗收合格的客觀基礎上,以尊重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及締約時的市場調節結果即合同約定價格為參考,對工程進行結算 。然而,如設計變更、工程建設規模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大幅增加,由于市場、人工等波動因素的影響,工程成本處于變動狀態,在此情況下,如承包人未明確同意按照合同價格進行結算,不宜僅以施工方繼續施工為由推定當事人具有繼續按照合同價格結算的意思表示 。
【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合同工期是指什么】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166號
3. 最高法院:施工進度調整鋼筋價差問題,根據當事人《協議》約定的結算方式和《結算等問題解決辦法》的約定:“主材價差、簽證等問題由雙方領導確認后,另行計算” 。至訴訟發生,雙方對主材價差沒有形成最終確認的結算結果 。根據上述約定,對于材差問題雙方有分擔的意思表示,但沒有就具體承擔比例形成統一意見 。法院認為,鑒于工程延期材料價格上漲是事實,且雙方均沒有提供工程延期相關過錯責任的證據,按照公平原則,案涉項目產生的材料價差應由雙方平均分擔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并無不妥 。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終371號
4. 最高法院: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放棄了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順延情況下承包人就相關費用及損失向發包人提出補償或索賠的權利,同意增加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情形,屬于其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 。上述違約條款不屬于可能限制或排除其他競標人參與競爭的實質性條款,是雙方就招標文件中有關違約責任約定的細化與完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約定 。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5098號
5. 最高法院:綜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忘錄》約定及雙方實際履約情況,發包方應對分包工程逾期承擔主要責任,總包方自身有逾期施工行為,且未盡到協調義務,作為總承包方應對工程逾期承擔部分責任 。工程逾期后,發包方與承包方均有損失 。因發包方對逾期交工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主張總包方承擔逾期交工違約金缺乏充足依據,不予支持 ??偘揭鄳該鷵p失,其要求發包方支付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墊資款和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違約金,不予支持 。
案件索引:(2016)最高法民終476號
6. 最高法院:因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而導致承包人停工,停工后承包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停工損失擴大;此后承包人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并主張停工導致的塔吊等的租賃費損失的,從停工之日起計算至起訴之日止,此后不應計算 。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終475號
7. 最高法院: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停工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方管理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機未辦理備案、使用登記等所致,認定無順延工期的情形,根據實際交房時間與開工時間,從而計算出逾期交房天數,并判決施工方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并無不當 。建設方主張施工方還要承擔逾期交房致使其支付購房業主違約金、補償款等,但其僅提供了業主出具的收款收據等證據,并未附有履行支付違約金、補償款的證據,尚不能證明其該項損失 。因此,一審判決未支持建設方的該項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終754號
8. 最高法院:合同工期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和實際施工能力,經過協商約定的完成某項建設工程所需要的時間周期,合同當事人應當對建設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確的要求 。合法有效的默認須有當事人的明確約定或法律規定 。案涉合同約定的工期中并未說明包含冬歇期 。根據青海省冬季施工情況,因需面臨無法施工的客觀條件限制,確存在冬歇期 。《西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寧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關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時間,經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三方協商,確定兩次停工累計的天數,應自約定工期中予以扣減 。綜合全案,案涉工程實際施工時間扣減樁基工程、支護工程施工時間111天,扣減冬歇期累計200天,實際施工工期為552天,并未超出雙方當事人約定 。故施工方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行為,不應承擔相應違約金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