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合同工期是指什么( 二 )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終372號
9. 最高法院:是否存在工期順延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13.1條約定,“凡涉及到工期順延的,承包人應于情況發生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逾期提出的發包人不予確認,視為不影響工期 。”“有關工期順延的任何情況均應當辦理工期簽證,未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共同確認簽證的,不得順延工期 ?!笔┕し教峁┑摹豆て谘悠谏暾埍怼分兴d日期表明施工方未于順延情形發生之日起的2日內提交書面報告,且未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共同簽證確認,不符合合同約定;雖于順延情形發生之日起2日內提出書面報告,但未經發包人和監理單位雙方簽證確認,且施工方未提供證據證明設計圖紙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發包方未能供水供電以及其未能提供消防備案證明導致工期順延,原審法院以其依據不足未予認定工期順延亦無不當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4838號
10. 關于人工費、水、電等費用調差以及本案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問題 。對于人工費是否屬于依合同可以調整的款項,雙方當事人有不同理解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贛建價[2011]8號文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完成工程進度報表》所附《價差匯總表》等,均體現施工期間人工費存在較大漲幅 。因雙方簽訂《協議書》時尚無更新的造價文件,且案涉工程存在非因施工方原因導致的工期延長,依據合同約定的贛建價[2009]19號文計算人工費不足以體現工程實際造價,亦對組織人員施工、實際投入人工成本的施工方有所不公,一審法院依施工期間發布執行的贛建價[2011]8號文件予以調整符合案涉實際 。關于爭議部分水、電、柴油、汽油及鋼管等費用應否調差的問題,《協議書》對于案涉工程主材的種類與范圍未作詳細具體的列舉釋明,雙方當事人亦就相關約定存在不同解釋 。因該部分材料確已實際使用,鑒定機構據實就該部分建材價款作出鑒定,符合施工期間的平均造價水平,一審法院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就該部分建材價款予以據實調整兼顧了公平原則,結果并無明顯不當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終8號
11. 最高法院:當事人對工期遲延問題導致的費用損失、遲延完工違約金未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或反訴請求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對于鑒定意見中涉及工期問題的相關爭議由雙方另行解決,該院不予理涉,并無不當 。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
12. 最高法院:當事人之間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未約定提供施工設計圖紙系承包人宇洪公司的義務,且從承包人提交的有監理及發包人代表簽字的報告單等證據來看,案涉工程存在初步設計與實際施工情況差異較大、裝機容量增加、業主資金不到位等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且監理對承包人關于工期延期時長及損失賠償的報告單進行了確認,由此可見工期延誤并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依照法律規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工期延誤造成承包人人工誤工費、機械閑置費和管理費等損失補償問題 。承包人申請延長工期18個月及人工誤工、機械閑置、管理費等損失補償,并提交了相應報告單,監理在該報告單上進行了簽證確認 。根據《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該報告單已經監理進行簽證,可以作為計算工期延誤損失的依據,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意見確認承包人因工期延誤產生的人工誤工、機械閑置、管理費等損失,并無不當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終455號
13. 最高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超合同工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交地延遲、拆遷補償等原因導致的村民阻工、洪水災害、設計變更以及施工作業面復雜等多種因素,同時也有承包人施工組織不合理、措施不科學、擅自停工等原因 。且由于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事實存在交叉,不能區分各自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具體時間段 。在此情形下,一審根據已經認定的各自原因導致延誤工期的時間,認定發包人承擔主要責任,施工人承擔次要責任,并無不當 。施工人認為工期延誤的責任不應在自己一方,應當由設計公司等承擔全部責任,設計公司認為應當重新劃分各方責任的理由與案件實際情況不符,對雙方上訴意見均不予支持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終912號
14. 最高法院:工程延期存在案外人阻工、部分商戶營業影響施工等外部因素,業主方未按約支付工程款、發包方對外分包工程未及時完工、施工方違法轉包、天氣等不可抗力和不能歸責于雙方的原因 。有工程聯系單、封閉施工通知等相關往來函件、內部承包合同書、證人證言、現場照片等證據予以佐證 。一審認定雙方共同過錯導致工期延誤并無不當 。施工方主張其停工損失包括停工期間應付施工隊管理人員工資、各班組工人工資補償費、施工機具租賃損失費、施工材料停放損失費、施工用具租賃損失費,房屋租金等,并向一審提交停工損失賠償費用統計表 。發包方主張其經濟損失包括逾期交房合同損失違約金、工期違約損失、工人工資、電費、設備租金等,向一審提交其與案外人的借款協議書、《商鋪委托管理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電費收據、工期延誤期間員工工資表等 。首先,雙方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實際產生的損失金額 。其次,因雙方共同過錯導致工期延誤 。故一審認定雙方自行承擔責任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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