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總結 養老保險工作個人總結( 四 )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 , 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 。在蘇南地區 , 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 , 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 , 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 , 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 , 等等 。它們各自為政 , 操作方法各不相同 , 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 , 缺乏規模效應 。在其他地區 , 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 , 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 , 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 , 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 , 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 , 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 。應當在現有基礎上 , 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 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 。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 。有人認為 ,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__);有人認為 , “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 , 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 , 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__) 。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 , 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 , 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 。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 , 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 。文獻表明 ,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 。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 , 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 , 1998) 。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 ,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 。從全國來看 ,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 , 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 , 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 , 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 , 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 相反 , 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 , 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
1.蘇南模式 。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 , 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 , 社區保障為核心 , 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 , 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 。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 , 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 。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 , 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 。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 。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 。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 , 但在資金籌集上 , 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 , 而是被大大提高了 , 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 , 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 。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 , 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 。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 。農村“三資”企業 , 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 , 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 , 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
2.山東模式 。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 , 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 , 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 。在資金籌集方面 , 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 , 以個人交納為主 。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 , 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 。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 。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 , 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 , 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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