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總結 養老保險工作個人總結( 三 )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 , 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 。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 , 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 , 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 , 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 , 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實際上 , 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 , 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 。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 ?!痘痉桨浮芬幎?nbsp;, “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 , 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 ?!痹趯嶋H運行過程中 , 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 , 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 。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 , 銀行利率不斷下調 , 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 ,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 , 更不用說增值 。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 , 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 , 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 。另一方面 , 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 , 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只好下調 , 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 , 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D蓋爾約翰遜指出 , 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 , 對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 , 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1999) 。
4)保障水平過低 。《基本方案》規定 , 農民交納保險費時 , 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 。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 , 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 , 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 。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 , 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 , 每月可以領取4.7元 , 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__) , 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 , 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 。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 , 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 , 也出現了不少問題 , 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 。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 , 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 。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 , 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對這樣的要求 , 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 。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 , 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 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 。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 ,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 。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 。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 , 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 , 空缺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 , 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__) ,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 ?!痘痉桨浮芬幎ǎ骸巴煌侗挝?nbsp;, 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 ?!钡谌珖鞯剞r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 , 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 。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 , 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 , 也是干部補得多 , 群眾補得少 。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 , 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 , 多則數千元 , 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 。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 , 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