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總結 養老保險工作個人總結( 二 )


第一階段:1986—1992年 , 為試點階段 。1986年 , 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 。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 。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 , 為推廣階段 。1991年6月 , 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 , 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 , 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 。此后 ,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 , 參保人數不斷上升 , 到1997年底 , 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 ,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 。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 , 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 , 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 。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 , 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 , 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 , 停止接受新業務 , 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 , 可以說到目前為止 ,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 。在理論上 , 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 。90年代以來 ,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 , 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 。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 , 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 。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 , 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 , 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 , 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 。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 , 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 。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 , 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 , 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 , 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 。另外 , 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 , 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 。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 , 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 , 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 , 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 , 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 , 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 。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 , 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 , 由于我國資金有限 , 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 , 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 , 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 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 。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 , 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 , 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 。從世界經驗來看 , 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賬戶養老保險體系 。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 。這些問題中 , 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 。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 ?!痘痉桨浮芬幎ǎ恨r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 , 集體補助為輔 , 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 。這樣 , 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 , 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 , 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 , 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 , 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 , 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 。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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