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2001年修訂婚姻法施行后,更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于2011年作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釋 。此次解釋共19條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房子”
一個客觀現象是,“房子”成為近年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焦點 。本次司法解釋中,直接涉及房產的就有第七條、第十條,這些糾紛該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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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痘橐龇ㄋ痉ń忉專ㄈ返谄邨l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 。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 。
對于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這類房產,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太公平,該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支付首付及還貸部分)與婚后共同財產(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混合體,離婚時處理的主導原則應當是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的權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財產權益,同時還不能損害債權人銀行的利益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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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 ?;榍耙环脚c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后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 。
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還貸的數額較大,離婚時獲得的補償數額也相應增大 。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除了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資收入支付房貸,也屬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離婚時按照該條規定處理一方婚前貸款所購房屋,并不會損害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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