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稅收征管法是法律嗎



從典型案例看《稅收征管法》五十一條的適用問題
——也談多繳稅款退稅請求權的正確適用
筆者注意到“2020年十大最具影響力的稅收司法審判案例”中有兩個案例都源于征納雙方對《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的理解分歧 , 《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已提上日程 , 其修訂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更充分發揮《稅收征管法》對稅收征管的指引、評價作用 , 更好體現納稅遵從、權益保護、信賴保護、誠信推定、實質課稅等稅收征管的基本理念和核心原則 。本文從兩個案例的剖析出發 , 對《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提出思考和建議:
第一部分:兩個案例的基本情況
案例1: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西城區稅務局等與劉玉秀案
基本案情介紹:
2016年12月13日 , 劉玉秀向稅務所提出退稅申請 , 請求退還其于2011年9月5日因轉移房屋所有權而繳納的營業稅42,5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975元、教育費附加1,275元 , 共計46,750元 , 理由是經生效判決確認 , 其已不擁有該房屋所有權 , 故亦無法轉移該房屋所有權 , 相關稅款應予以退回 。稅務局經審查認為 , 劉玉秀提出退稅申請的時間已超過法定的三年退稅申請期限 , 故決定不予退稅 。劉玉秀不服提起行政復議 , 行政復議維持后又提起行政訴訟 。經一審、二審 , 法院認為 , 依法負有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多繳稅款后 , 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關于退稅期限的規定 , 但當事人繳納了相關款項 , 卻實際上不負有納稅義務 , 后要求退回繳納款項的 , 不適用第五十一條規定 , 故相關通知和復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
案例2:營口生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國家稅務總局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鲅魚圈區)稅務局稅務行政管理(稅務)案
基本案情簡介:
生源公司銷售房屋取得銷售款后分別于2013年3月13日、2013年6月24日分兩次按照銷售收入8,256萬元申報并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款總計7,100,160元 。2016年5月14日 , 原告解除之前簽訂的銷售相關協議 , 并按照約定退還所收到的購房款項 , 2016年8月19日退款結束 。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書面向鲅魚圈稅務局提出退稅申請 , 申請退回已經繳納的7,100,160.00元 。2016年12月26日 , 鲅魚圈稅務局依申請將該筆稅款退回原告賬戶 。2016年12月29日鲅魚圈稅務局向市稅務局請示 , 2017年7月10日市稅務局以申請退稅超過3年為由 , 決定不予生源公司退稅 。2017年8月2日 , 鲅魚圈稅務局向生源公司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 , 要求生源公司當月申報7,100,160.00元稅款 。生源公司不服 , 申請行政復議 , 復議機關維持后提起訴訟 。案件經一審、二審和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適用于稅款繳納之初就存在錯誤的情形 , 而本案當事人因后期解除協議發生銷售退款導致多繳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規定;申請退稅的起算點應為最后一筆銷售退款發生的時間;取消交易發生銷售退款 , 其原有的納稅義務已不復存在 , 稅務局繼續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于法無據 。
以上兩個案例都是關于《稅收征管法》五十一條適用條件的征納爭議 。我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 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 ,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 , 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并加收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但該條款對溢繳稅款的退稅權適用范圍界定較為模糊 , 何為“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在《稅收征管法》釋義中表述為“在征納稅款的過程中 , 由于理解稅法錯誤、計算錯誤、錯用稅率、調高稅額或財務技術處理失當等各種原因 , 都有可能出現多征多繳稅款的情況 ?!薄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七十八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 , 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
第二部分 《稅收征管法》五十一條法條瑕疵簡析
一、對退稅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未作明晰 , 造成實務中諸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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