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稅收征管法是法律嗎( 二 )


從上述條款可見 , 雖然都是申請退還多繳稅款 , 但產生的原因卻不盡相同 ?!墩鞴芊ā肺迨粭l對多繳稅款的前提條件并未做出明確 , 僅在《征管法》釋義中以列舉的方式進行解釋 , 但“等”字仍存在列舉不盡的弊端 , 實務中仍遇到無從判斷的情形 。
總的來說 , 退還多繳稅款的原因 , 可以歸納為以下四種:
(一)無法律依據而納稅
無法律依據而納稅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律相關規定中并不存在納稅義務 , 但錯誤地理解為自己存在納稅義務而給付稅款 , 則納稅人享有退稅請求權 。根據稅收法定主義 , 只有在存在法律依據的情形下 , 納稅人才負有繳納稅款的義務 , 征稅機關也才享有課征稅款的權利 。如果沒有正當的法律依據 , 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進行繳稅或者納稅人錯誤理解而繳稅 , 這些都構成專屬財產的不當轉移 。在這些情況下 ,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退還 , 稅務機關也應當予以退還 。
(二)法律依據溯及消滅
法律依據溯及消滅是指納稅人因法律依據的存在而履行了申報繳納稅款義務 , 但義務履行之后 , 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 , 之前所成立有法律依據的納稅行為消滅 , 那么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就構成了退還稅款的關系 。比如說“劉玉秀案件”中法院判決撤銷了原先以房抵債的行為 , 原先課稅的稅收客體已不復存在 , 法院的判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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