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違約金調整的規定 違約金標準的法律規定是多少

閱讀提示:違約條款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 , 在合同糾紛中起著重要作用 。違約金兼具補償性質和懲罰性質 , 但通常表現為“補償性為主 , 懲罰性為輔” 。若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得到實現 , 就意味著懲罰作用遠大于補償作用 , 不免使得違約方成本過高 , 而守約方亦將得到遠超實際損失的“賠償” , 有違公平原則 。本文將通過梳理一則最高法院判例 , 釋明法院對于畸高違約金的調整 。
裁判要旨
違約金是否調整以及如何調整 , 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 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 , 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 。
案情簡介
一、2016年8月9日 , 方正東亞信托公司與受托人國民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 , 約定設立信托計劃 , 投資愷英網絡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兩日后 , 信托計劃成立 。
二、2016年8月9日 , 方正東亞信托公司與王悅簽訂《差額補足協議》 , 約定在信托計劃終止時 , 如方正東亞信托公司未足額獲得信托本金和預期收益 , 由王悅進行差額補足 。后 , 方正東亞信托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為“國通信托公司” 。
三、2019年1月17日 , 王悅向國通信托公司發出《延后履行申請》 , 請求延期12個月履行差額補足義務 。
四、2019年3月29日 , 國通信托公司向王悅發出《通知函》 , 拒絕王悅請求 , 要求其按照《差額補足協議》約定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通知函》發出后 , 王悅未如約履行 。
五、國通信托公司起訴請求判令王悅支付差額補足款 , 并按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 。王悅一審未到庭 , 放棄抗辯 。
六、湖北省高院一審判決王悅構成違約 , 支付差額補足款 , 并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 。王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請求調減違約金 。
七、最高法院二審認為國通信托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金額與資金占用損失相比過高 , 判決王悅支付差額補足款 , 并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 。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王悅主張調減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應否支持 ,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 , 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 , 本案應當適用原《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民法典>時效規定》 , 本案屬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糾紛 , 應當適用當時存在的《合同法》、《合同法解釋二》進行審判 , 即法院可以對不合理的違約金金額進行調整 。
第二 , 國通信托公司未證明其實際損失數額 。國通信托公司在二審庭審中稱其損失為差額補足款3.2億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 屬于其訴訟請求 , 并非實際損失數額 ?,F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因王悅未履行差額補足義務致使國通信托公司產生實際損失的數額 。
第三 , 國通信托公司所主張的金額與資金占用損失相比過高 。國通信托公司既主張王悅對信托資金本金、預期收益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 又主張王悅從2019年2月12日起以應付未付補足款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 , 其所主張的金額遠超資金占用損失 , 與資金占用損失相比過高 。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 , 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 , 本文摘自該書系 。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 , 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 。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 , 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 , 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 , 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 , 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
前事不忘 , 后世之師 , 我們在處理大量類似案例的基礎上 , 現將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所涉及的實務要點總結如下 , 以供參考 。
1. 合同應當信守 , 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 ,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本案中 , 王悅簽署《差額補足協議》等合同 , 即表明愿意受合同約束 , 需嚴格信守承諾、履行合同 。在國通信托公司要求其承擔補足差額款義務時 , 王悅拒絕履行 , 違反合同約定 , 最終敗訴承擔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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