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違約金調整的規定 違約金標準的法律規定是多少( 三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失效)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 , 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 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 , 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 并作出裁決 。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 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
法院判決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 , 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如下:
本院認為 , 《差額補足協議》約定:“三、違約責任(二)本協議生效后 , 如乙方(王悅)未及時、足額支付差額補足款 , 乙方應按應付未付款項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方正東亞信托公司)支付違約金 , 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眹ㄐ磐泄疽粚弮H主張年利率24%以內的違約金 , 一審法院判令王悅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王悅上訴請求按一年期LPR四倍(17%)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本院認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 , 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 , 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 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 , 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 , 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痹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 ,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 ,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 , 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 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 , 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 并作出裁決 ?!眹ㄐ磐泄疚刺峤蛔C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 , 其在二審庭審中稱其損失為差額補足款3.2億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 屬于其訴訟請求 , 并非實際損失數額 。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因王悅未履行差額補足義務致使國通信托公司產生實際損失的數額 。通常情況下 , 國通信托公司的損失應為資金占用損失 。王悅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差額補足義務 , 國通信托公司既主張王悅對國通信托公司投資于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本金、信托期限內8%的預期收益、信托計劃終止至信托財產全部變現之日10%的預期收益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 又主張王悅從2019年2月12日起以應付未付補足款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違約金 , 其所主張的金額與資金占用損失相比過高 。案涉合同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 , 結合本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 ,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二十六條關于“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 , 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的規定 , 本院對王悅關于調減違約金的請求予以支持 。國通信托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王悅發出要求其付款的《通知函》 , 根據《差額補足協議》約定 , 王悅應于國通信托公司發出付款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差額補足款 , 據此 , 王悅應于2019年4月4日前向國通信托公司指定賬戶支付全部差額補足款 。根據《差額補足協議之補充協議》第一條關于補足款計算公式的約定 , 王悅應支付的差額補足款為320380523.39元 。故本院將違約金改為以320380523.39元為基數 , 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
案件來源
王悅與國通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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