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違約金調整的規定 違約金標準的法律規定是多少( 五 )


友好集團已支付尚品公司2018年、2019年的租金172064993.1元 , 友好集團還應支付尚品公司轉租產生的租金39571462.59元【(3214.16㎡+18722.76㎡+27342.61㎡)×2.2元/㎡/天×365天】 , 應付未付的轉租租金系尚品公司的實際損失 。本院認為 , 雙方約定的80,000,000元違約金條款目的是為了督促友好集團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 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失 , 只要是友好集團出現違約行為就應當支付80,000,000元違約金 。該項條款約定的違約金性質顯然屬于懲罰性違約金 , 懲罰性違約金不以實際損失為前提 。雖然我國在立法上對于懲罰性違約金并無禁止性規定 , 當事人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 便仍屬有效 , 但從違約責任的追究看 , 兼有補償守約方當事人的財產損失和對違約行為進行制裁的雙重功能 。友好集團一審時提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抗辯意見實則包含有調減違約金的意思 , 故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參照一定的計算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 而不宜直接適用約定的違約金條款 。綜上 , 雙方雖約定了違約金80000000元 , 但友好集團因違約造成尚品公司的實際租金損失為39571462.59元 , 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 , 本院認為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性質 , 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 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 , 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 綜合認定友好集團應支付尚品公司的違約金為51442901.37元(39571462.59元×130%) 。尚品公司上訴主張友好集團支付違約金80000000元的合理部分 , 本院予以支持 。超出部分 , 本院不予支持 。
裁判規則三:特定行業的某些違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危害巨大且難以發現、有違誠信原則 , 有必要約定較高的違約金 。
案例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海泛亞航運有限公司與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滬民終47號】中認為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 ,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 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 , 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 并作出裁決 。判斷涉案違約金是否過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考量:
第一 , 瞞報危險貨物運輸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性 。本案所涉的瞞報危險貨物運輸的行為將會導致港口、船舶、船員、水生環境等處于共同危險的風險中 。而一旦因為運輸危險貨物而發生著火、爆炸或環境污染等事故 , 往往會造成高額的財產損失、重大的人員傷亡以及不可逆轉的水域污染 。涉案運輸雖未發生事故 , 但此類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巨大 。
第二 , 瞞報危險貨物運輸的過錯 。本案所涉的如實填報運輸貨物品名是誠信商人應盡之義務 。而瞞報危險貨物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 , 將危險貨物誤報為一般貨物是當事人主觀上不夠重視所導致 , 也有悖于誠實守信的社會價值取向 。涉案違約金的約定不以事故發生為前提 , 帶有明顯的懲罰性 , 約定高額違約金的目的就在于敦促申報方如實申報貨物品名 。
第三 , 瞞報危險貨物導致的實際損失 。鑒于瞞報危險貨物運輸的巨大危害性以及瞞報情況實踐中存在難以被發現的情況 , 為了降低錯誤申報給海上貨物運輸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 世界主要班輪公司都在進一步提高對危險品貨物申報的監管 。涉案運輸雖未發生事故 , 但在考量違約金數額時 , 不能僅以發生事故后產生的損失為標準 , 航運企業為應對錯誤申報問題投入的各類成本也應計算在內 。實踐中 , 由于航運企業投入的相應人力物力等成本不斷提升 , 其對外公布的針對集裝箱內危險品貨物瞞報及誤報情況收取相應違約金的標準也在不斷提高 。涉案100,000元每箱的違約金標準并未明顯高于行業收費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