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濟高速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晉濟高速

晉濟高速公路(晉濟高速公路31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晉濟高速公路晉城段巖后隧道“3.1”特別重大交通事故現場 。晉城新聞網資料圖
2014年3月1日,山西至濟南高速公路晉城段巖后隧道內,兩輛運輸甲醇的鉸接式列車相撞,導致一起危化品爆炸慘劇,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傷,42輛汽車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8197萬元 。
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調查組宣布66人被問責,責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
時隔4年,參與調查的河南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原副局長劉被認定犯有玩忽職守罪,獲刑3年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了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人劉除犯玩忽職守罪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兩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 。
特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傷,山西省政府作出檢查 。
2014年3月1日14時45分,山西省澤州縣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巖后隧道內,兩輛運輸甲醇的鉸接式列車(車牌為晉E23504/晉E2932、豫HC2923/豫H085J)相撞 。前車甲醇泄漏起火,另外兩輛?;愤\輸車和滯留在隧道內的31輛運煤車輛被點燃引爆 。
2014年3月13日,國務院批準成立“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 。
2014年6月,國務院對晉濟高速巖后隧道“31”特別重大事故作出處理 。經調查,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 。山西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杜濤等33人被司法機關控制;給予晉城市委副書記、市長劉潤民等33人黨紀政紀處分;責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
根據有關規定,對山西省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杜、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劉、河南省孟州市事故車輛實際所有人唐寶才等33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予山西省晉城市副書記、市長劉潤民,河南省孟州市副書記、市長劉文年行政記過處分 。
論文查詢裁判文書發現,山西省晉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原副局長杜濤等河南、山西兩省涉及事故的官員,分別于2015年、2016年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被判刑 。
近四年后,道路運輸管理局的一名副局長被判瀆職 。
2014年4月22日,事故發生后,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傳喚劉 。當日,劉因涉嫌玩忽職守被監視居住 。兩天后,他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被拘留 。
刑事判決書,孟州市人民法院顯示,劉如實供述了其涉嫌玩忽職守,致使肇事車輛長期營運,非法通過年檢,非法營運,進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實 。
法院審理查明,早在2012年8月13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在全市開展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時,就要求所有掛靠營運的客運車輛、?;愤\輸車輛停止營運,清退營運市場 。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已制定《關于清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通告》,但被告人劉在此活動中疏于監管,致使事故車輛豫HC2923/豫H085J懸掛式危險貨物罐車(掛靠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清理出營運市場 。
劉自2012年初開始分管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管理處,對貨運處危險品車輛年檢疏于監管 。導致貨運部門違反國家規定,將河南正拓罐車檢驗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計量報告作為質檢報告,導致659輛危險品罐車違規通過年檢,其中裝載介質由二異丙胺變更為甲醇的豫HC2923/豫H085J于2013年5月3日違規通過年檢 。
2014年3月1日,車輛行至晉濟高速山西省晉城段巖后隧道時,發生特別重大道路交通爆炸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8197萬元 。國務院調查組報告稱,該車未安裝緊急切斷閥,罐壁厚度不符合國家規定,嚴重違反《液體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罐車技術要求:金屬常壓罐》(GB18564.1-200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5號)、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標準 。
據法院查明,被告人劉利用其擔任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分管駕校、貨運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收受多名駕校校長及相關公司人員賄賂17次,共計受賄23.8萬元 。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8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 。
2017年11月17日,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審以犯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劉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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