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會有例外情況嗎 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會有例外情況嗎 上訴不加刑!】
上訴不加刑!(上訴不加刑會有例外情況嗎)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的刑罰的一項原則 。
一、上訴不加刑的對象

  1. 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
  2. 根據《刑訴解釋》第40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
二、上訴不加刑的表現
  1. 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
  2. 原判決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或者對刑罰執行產生不利影響 。例如,一審搶奪判10年被告上訴后,二審改判搶劫10年,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因搶劫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釋) 。
  3. 原判認定的罪數不當的,可以改變罪數,并調整刑罰,但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或者對刑罰執行產生不利影響 。
  4. 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
  5. 原判沒有宣告職業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職業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
  6. 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決定終身監禁的,不得限制減刑、決定終身監禁 。
  7. 原判判處的刑罰不當、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 。原判判處的刑罰畸輕,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
  8. 《刑訴解釋》第403條第1款,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且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
  9. 《刑訴解釋》第403條第2款,對前款規定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改判為重于原審人民法院第一次判處的刑罰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