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尚明舍家居為什么貴(左尚明舍和我樂哪個好)( 三 )


中榮公司的制作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 。理由如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產品設計圖、藝術作品等的復制 。僅指以印刷、翻印等形式使用圖紙 。 , 并不包括根據圖紙生產的工業產品 。首先 , 佐尚明舍公司主張涉案美術作品的制作完成于2009年2月 , 源于2009年1月的設計 。同時向法院提交了“唐云衣帽間”的相應設計 , 以證明其于2009年完成了涉案工程 ?!疤祈嵰旅遍g”的設計在設計結構和配件上與藝術作品“唐韻衣帽間組合柜立體圖案”相同 。其次 , 在著作權法意義上 , 所謂的復制 , 應該是指審美或藝術表現成分的復制 。因此 , 判斷某種平面轉立體的行為是否構成復制 , 要看立體對象本身是否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一般來說 , 大型組合式衣帽間產品往往會根據房間的墻面結構設計成L型、U型等不同形狀 。櫥柜內部根據收納功能有多種不同形式的隔斷、抽屜、櫥柜 。柜與柜之間的組合位置一般根據訂戶的喜好、使用者、房屋結構、環境等因素自由組合 。而且大衣帽間家具柜內部的收納空間的設計通常都是有固定尺寸的 , 這是這類產品的常見設計 。對稱是家具設計和制造的基本原則 。其生產方式也采用機械化生產線和自動化生產線生產方式 。因此 , 中榮公司生產的被控“唐韻紅木”衣帽間產品是實用工業品 , 其功能性和藝術性不可分割 , 不構成作品 。當然 , 中榮公司的制作不構成著作權人控制的復制行為 。再次 , 被告“唐韻紅木”衣帽間產品與涉案“唐韻衣帽間組合柜立體圖案”藝術作品存在以下區別:1 。L型衣帽間轉角不同 , 被控侵權產品呈90度角 , “唐韻衣帽間組合柜立體圖案”呈45度角;2.板材顏色不同 , 被控侵權產品為棕褐色不規則紋理 , 為亮黃色 ?!疤祈嵰旅遍g組合柜立體圖案”紅綠相間 , 主體微紅;3.兩個柜子里面空之間的隔斷是不一樣的 。且中榮公司還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唐韻紅木”的衣帽間產品是其自行設計并獨立完成的 。
綜上所述 , 中榮公司生產的“唐韻紅木”衣帽間產品是一款實用的工業產品 。該產品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 其制作行為也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 , 因此不構成侵權 。據此 ,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左社公司的訴訟請求 。
左明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 上訴至江蘇高院 。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1.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韻衣帽間家具”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 , 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 , 左尚明舍公司“唐韻衣帽間家具”的整體造型 , 以及板材色彩、紋路等設計的組合 , 金屬配件的搭配 , 中式對稱 , 融合了中西風格的各種元素 , 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 , 符合作品的原始要求 , 可用于工業批量生產 , 具有可復制性和實用性的特點 。因此 , 二審法院認為 , 左尚明舍公司主張的“唐韻衣帽間家具”美觀 。
中榮公司認為 , 涉案的“唐韻衣帽間家具”不具備獨創性和藝術性 。它只是利用了這類家具常見的設計和通常的元素 , 將衣帽間常見的內部結構與公共領域常見的配件結合在一起 。因此不構成實用藝術品 , 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此 , 二審法院認為 , 即使如中榮公司所主張的那樣 , 涉案“唐韻衣帽間家具”采用了相應的公知設計 , 且金屬配件等相關配件也是一般配件 , 左尚名社公司結合上述要素設計了涉案“唐韻衣帽間家具” 。這個過程涉及創造性勞動 , 如作者的選擇、挑選、設計、布局等 。 , 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對相關作品的獨創性要求 , 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
左名社公司主張其權利客體是其設計的“唐韻衣帽間家具” , 而非“唐韻衣帽間組合櫥柜立體圖案” 。它只是利用設計圖紙、著作權登記證書、產品照片、銷售合同、宣傳報道等證據來證明涉案家具作品的創作時間和過程 , 展示家具的實物外觀 , 而不是將著作權保護的范圍限定在一張家具立體效果圖上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 , 左尚明社公司的訴訟請求與其在本案中的相關主張和陳述一致 , 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 應予采納 。一審判決將左社公司主張的權利客體限定為“唐韻衣帽間組合柜立體圖案”不妥 , 予以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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