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模板)( 二 )


(1)工人(包括外包工程施工工人)未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
(2)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或人為損壞 。
(三)使用過期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
第二十條員工辭職或者不在公司工作的 , 應當交回帶有明顯公司標志的勞動防護用品 。
股東外派人員參照本標準 , 臨時工可領取部分周轉工作服 。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 *部負責解釋 。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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