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3大要求 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要求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有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 , 用人單位有權利也有義務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 以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 。
《勞動法》(2018年修正)第四條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 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
《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 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
二、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 程序要合法
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 應當符合“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 , 具體如下:
(一)民主程序
“民主程序” , 規定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第二、第三款: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 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 提出方案和意見 , 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 , 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 , 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 , 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 ”
此處的“民主程序” , 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 , 要“聽取工會意見、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行使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的法律義務” , 規章制度的最終決定權仍在用人單位 , 并不要求全體職工“一致通過”(或“大多數通過”)——與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民主程序有所不同 , 需要注意 。
用人單位一般可以通過開展“會議討論”、“征求意見稿”等形式 , 履行民主程序 , 由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等進行簽字確認 。
(二)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 , 規定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 , 或者告知勞動者” 。
【淺析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3大要求 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要求有哪些?】此處的“公示程序” , 法律并沒有具體要求 , 有些企業習慣采取“張貼公告”、群發電子郵件、群發微信等方式進行“公示” 。 但一旦出現糾紛 , 往往不容易證明 。 為了減少糾紛 , 避免舉證苦難 , 一般建議采取會議簽到、培訓簽到、在規章制度上簽字等方式 , 進行公示告知(注意:需要由員工本人簽字 , 不可由他人代簽) 。
三、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 內容要合法
雖然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 , 但用人單位仍不能隨心所欲 , 尤其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 如勞動條件、勞動待遇(如 , 最低工資標準等)等 。
1.規章制度違法的 , 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 , 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規章制度違法的 , 用人單位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 ,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 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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