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失業證明怎么開(失業金離職證明模板)


離職階段往往是公司和員工矛盾最為集中的階段,尤其是在雙方不是“和平分手”的情況下,哪怕是一個很小的環節,處理不好都容易引發沖突糾紛 。
近些年,就有不少公司在小小不言的離職證明上“栽了跟頭”,甚至不得不給離職員工支付高額賠償 。今天筆者給大家介紹的也是一件與離職證明有關的案例 。
案例分析2017年6月1日,蔣某與某交易中心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崗位為交易員 。2019年12月31日,交易中心以蔣某嚴重違紀為由向其發放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蔣某簽收后認為交易中心屬于違法解除,且沒有為其出具離職證明,遂申請勞動仲裁 。案件經過了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程序,法院于今年2月做出了終局判決 。

庭審過程中,雙方就是否應當給蔣某出具離職證明,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交易中心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為此,公司已經給蔣某出具了有蔣某簽字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證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而且蔣某的社保關系也已轉移,離職證明實質上已經開具 。而蔣某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不等同于離職證明,請求交易公司開具 。法院支持了蔣某的訴請,判決交易中心七日內為蔣某出具離職證明 。
法律分析就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能否替代離職證明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尚未形成統一意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顯然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能當然替代離職證明 。但也存在非常多的反對聲音,有些人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也能起到證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作用,法院不應拘泥于“離職證明”的這個文件形式,否則過于教條 。
對此,筆者認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離職證明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文件,并不能相互替代 。

  • 01出具時間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由公司或員工提前一個月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對方出具 。而離職證明一般在對方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作為離職交接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出具 。
  • 02形式內容不同
法律上沒有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必備要件進行要求,但公司或員工通常都會在通知書上寫明解除理由,由用人單位發出的解除勞動通知書還可能包含補償辦法和辦理交接工作的流程等事項 。
而離職證明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要求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同時,規范的離職證明不應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勞動者能力、品行等情況的描述 。
  • 03 目的作用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向對方告知己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但并非所有的勞動關系都能因此順利解除 。而離職證明是向第三方證明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或終止的文件,離職員工可據此申請失業保險金和應聘新的職位 。
  • 04法律責任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仲裁、法院審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性的依據 。而出具離職證明是公司的義務,如果公司不履行該義務,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員工造成損害的,比如造成勞動者不能就業的損失,或者造成勞動者不能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的損失,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小結可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離職證明并非名稱不同而實質相同的兩個文件 。對企業來說,如果需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為其出具離職證明 。
好了,今天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離職證明的區別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大家了解離職證明的重要性哦~這篇文章到此結束 。
深度分析我們來深挖一下企業不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的原因 。
通過對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相關案例進行分析,筆者發現,一部分公司是沒想到或忘記要出具離職證明,其中,很多公司認為離職證明可以被其他記載解除相關事項的文件所替代;另一部分公司就是根本不想給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其中包括員工不配合辦理交接、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沒有賠償等情況,基本都是因為離職階段雙方矛盾激化升級導致的 。
也就是說,公司可能想……辦他?
NO! 公司想更有效率地解決問題 。
顯然,這樣的行為確實提高了員工準備起訴材料的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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