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哪些情形要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


金華哪些情形要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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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 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
【金華哪些情形要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 金華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職工失業后,符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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