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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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 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濟寧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賬戶變更與注銷、繳存、轉移、集中封存等業務 。
第三條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
在職職工指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 。
(二)與本市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籍、港澳臺人員可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
(三)靈活就業人員 。年滿18周歲且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
第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 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
第二章 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六條 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 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
第七條 新設立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或者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的,公積金中心經查證核實后,可直接辦理單位注銷登記手續 。
第八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
第九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
第十條 職工與單位中斷工資關系的,單位應當自中斷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單位與職工恢復工資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
第十一條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專管員等繳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 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信息變更手續 。
第十二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個人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職工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 。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當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最高不應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 最低不應低于濟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
第十五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應高于12%且不應低于5% 。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 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
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中心專戶 , 由公積金中心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
第十八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后 , 可向公積金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后執行 。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應超過1年,期滿后仍需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再次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手續 。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按規定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結息日(6月30日)為繳存職工計結利息 , 結息后的利息并入職工個人賬戶本金起息 。
第四章 賬戶轉移、集中封存
第二十條 賬戶轉移包括同城轉移和異地轉移 。
(一)同城轉移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被本市新單位錄用的,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 , 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
(二)異地轉移 。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與異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滿半年的,可向異地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至異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
職工與異地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與本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滿半年的,可向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
第二十一條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手續 。集中封存期間,公積金中心將按規定對職工個人賬戶和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 。
第五章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 應當由本人申請,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約定繳存方式、繳存金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
第二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從申請賬戶設立當月或次月起開始繳存 , 不得補繳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積金 。
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核定,并應當符合本市規定范圍;繳存比例按照本市職工繳存比例的雙倍執行,在規定范圍內自行選擇 。繳存資金由本人承擔 。
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因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造成停繳的,公積金中心將封存其個人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停繳后申請續繳的,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續繳申請,并重新簽訂繳存協議,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從賬戶啟封后重新計算 。
第二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應當繼續繳存公積金,不得停繳或者降低月繳存額 。
第六章 網上繳存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積極推進網上辦理業務 , 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簡便、高效的服務 。
第二十八條 網上辦理業務審核標準與柜面業務審核標準一致 , 以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信息安全 。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對網上業務辦理予以監督管理 , 確保網上業務規范有序安全運行 。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對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 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
第三十一條 繳存單位或者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申請材料及信息,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信息的 , 公積金中心將根據《濟寧市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稘鷮幨袀€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濟住字〔2018〕27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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