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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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 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濟寧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
第三條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 。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 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項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允許提取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產權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二)項提取情形,所申請購房貸款為商業住房貸款、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的,可以提取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申請購房貸款的,只允許提取借款合同載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所申請購房貸款為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委托還款協議書,在協議有效期內,委托公積金中心每月代扣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貸款本息 。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三)、(四)項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五)、(六)、(七)、(八)項提取情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封存狀態,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并應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九)項提取情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封存狀態,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并應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
第十二條 同一套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房屋權屬交易行為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就該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若該套住房在同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交易并以該套住房再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從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發證時間開始計算滿一年后提取 。
第十三條 職工因在濟寧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城市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購房地應為職工的戶籍地或工作地,或為職工配偶的戶籍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 。
第十四條 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可憑該次貸款所購住房申請購房提取及提前償還該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 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
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的職工,在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結清前,可憑該次貸款所購住房申請購房提取、償還貸款本息提取及提前償還該次貸款本息,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的,可憑提前還款憑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
第十五條 職工有兩筆或兩筆以上商業住房貸款、或同時擁有商業住房貸款和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筆購房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
住房公積金不得用于提前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及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
第十六條 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職工 , 本人及配偶在濟寧市行政區域內無自住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
第十七條 已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 。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第十八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情形之一的,可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第三章 提取材料
第十九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職工身份證、I類銀行儲蓄卡或存折 。
職工配偶符合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結婚證、職工配偶身份證、I類銀行儲蓄卡或存折 。
除確須本人當面簽字確認的業務外,職工無法現場辦理提取業務的,可委托配偶、父母、子女或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專管員代為辦理 。配偶關系須提供身份證、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須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單位專管員須提供身份證 。
第二十條 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 , 應提供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出具的網上備案確認書、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 。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 , 應提供房屋買賣協議、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契稅憑證 。
(三)購買拍賣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契稅憑證 。
(四)購買征收安置住房的,應提供與政府部門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協議)、補交差價款票據 。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房批準文件,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 , 與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所在地一致的戶口簿,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舊房翻建批準文件,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
職工在濟寧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城市購買自住住房,房屋位于職工或配偶戶籍地的,還應提供戶口簿;位于職工工作地的 , 職工本人還應現場簽訂《承諾書》;位于職工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還應提供職工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 。
第二十一條 因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及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僅需第一次提取時提供)、加蓋銀行印鑒的最近12個月的還款明細 。異地購房貸款所購房屋位于職工或配偶戶籍地的 , 還應提供戶口簿;位于職工工作地的,職工本人還應現場簽訂《承諾書》;位于職工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還應提供職工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 。
(二)償還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本息的 , 僅需提供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 。
(三)提前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 應提供身份證,由職工本人辦理 。
(四)提前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本息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 , 還應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加蓋銀行印鑒的提前還款憑證或還款流水 。
第二十二條 因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 , 還應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的無房證明 。單身的,提供職工身份證、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并現場簽訂《個人婚姻誠信聲明》,離異的還應提供離婚證或加蓋民政部門印鑒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
因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交納憑證 。
第二十三條 因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 。
第二十四條 因離休、退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的(年齡認定以身份證為準),僅需提供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 。提前離退休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人社部門審批的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
第二十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屬于單位繳存的 , 應提供公安機關、法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 。由生前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專管員代為辦理 。
原屬于自愿繳存或已納入托管戶管理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公安機關、法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經公證的住房公積金繼承協議或經公證的遺囑 。有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同時到??;不能同输^匠〉?nbsp;, 應提供經公證的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授權委托書 。對繼承或遺贈有爭議的,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或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繼承調解協議書 。
第二十六條 因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 僅需提供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 。
第二十七條 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 。
第二十八條 因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 。
第四章 提取頻次及額度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一名職工對該套住房僅限提取一次 。
購買自住住房的 , 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不含購房貸款金額),職工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后賬戶余額不得低于計算可貸額度時須留存的金額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其中:
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或拍賣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不動產權證書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購買征收安置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補交差價款票據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建筑材料發票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第三十條 因償還商業住房貸款、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首次還款之日起申請提??,以后每各c勻荒甓瓤商崛∫淮?。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前最近12個月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 。
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還款金額不得低于一個月的應還款本息 。
因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還款憑證載明的金額及還款憑證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
第三十一條 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每個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
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本市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 。
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金額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
第三十二條 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個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低保證載明的家庭成員當年最低生活標準 。
第三十三條 非銷戶類提取金額應為拾元整數倍 。
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監督
第三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職工持相關材料原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 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經審核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將提取資金劃至提取申請人提供的本人銀行賬戶;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原因 。
第三十五條 繳存單位或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濟寧市住房公積金誠信黑名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 ?!稘鷮幨凶》抗e金提取管理辦法》(濟住字〔2018〕64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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