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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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 , 規范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 , 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大修、翻建各類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 。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 。
市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按照市公積金中心的授權負責本轄區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防范風險優先和便民的原則 。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 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 , 購買、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 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1年);
(二)具有合法的購買或者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者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者協議簽訂時間在2年以內;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四)有可靠的擔保;
(五)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 , 必須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必須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者大修、翻建房屋的,必須有不低于50%的自有資金;
(六)沒有尚未還清并且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
第八條 共同申請人應為借款申請人配偶 。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自住性購房 , 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 , 具體政策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及房地產市場形勢另行制定 。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最長期限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本市房地產市場價格情況和職工收入水平核定 , 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屬于政策性貸款,按照公積金多繳多貸、少繳少貸的原則 , 借款人實際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準計算確定 。
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高于購房總價款的70%;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 , 不得高于購房總價款的60% 。借款申請人所購房屋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 , 應當以評估價確定貸款額度;
(二)最高貸款額不得超過抵押物現有價值的70%;以有價證券作質押擔保的,不得超過有價證券面值的90%,并以有價證券到期日為貸款期限;
(三)可貸額度依據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繳存時間、還貸能力、債務情況等條件綜合核定 。
1.根據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繳存時間核算貸款額度1=(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余額+共同申請人公積金繳存余額)×繳存時間系數×倍數 。
繳存時間系數及倍數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及房地產市場形勢動態調整 。
2.根據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還貸能力核算貸款額度2=(借款申請人近12個月平均繳存基數+共同申請人近12個月平均繳存基數)×12×貸款申請年限×還貸能力系數 。
還貸能力系數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及房地產市場形勢動態調整 。
3.可貸額度為貸款額度1和貸款額度2中的較低值扣除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尚未還清的債務總額 。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實際額度按照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申請貸款額和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 。申請貸款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的 , 以申請貸款額作為實際貸款額;申請貸款額超過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任何一項規定的 , 以其中最低限額作為實際貸款額 。
第十三條 每筆公積金貸款期限 ,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一)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市公積金中心依據本辦法第十條核定的貸款最長期限;
(二)公積金貸款期限到期日 , 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二)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的期限短于前項規定的 , 以申請貸款期限為準;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期限長于前項規定的,按照前項規定核定貸款期限 。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貸款期限為1年的,按照合同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 , 還款期內如遇貸款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利率執行 。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由市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承辦 。市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承辦公積金貸款,應當與住房公積金受委托貸款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合同 。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合法身份證明;
(二)婚姻證明;
(三)購買住房合同或者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審批手續和合同;
(四)購買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據或者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自有資金存款證明;
(五)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及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證明;抵(質)押物需要評估的,出具有效評估報告 。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市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接到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后,審查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市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復核與審批,并確定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等內容 。
第十八條 準予發放貸款的,市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應當向受托銀行出具《準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 。受托銀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準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的內容 , 與借款申請人和保證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或者保證合同 。
合同簽訂后,借款人、保證人及受托銀行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擔保手續 。在擔保辦結后市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有: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一)抵押;
(二)保證;
(三)質押 。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防范風險優先的原則 , 確定每筆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房產的占有,將該房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 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房產為抵押物 。
第二十二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
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期房的,房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貸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辦理抵押解除手續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
本辦法所稱保證人,是指自然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從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 。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采用自然人作為保證人擔保方式的,保證人須在濟寧市行政區域內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1年),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達到借款金額的一定比例 , 具體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采用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公司應當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
第二十六條 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必須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 。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 , 保證人應當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有價證券移交債權人占有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變賣該有價證券的價款優先受償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有價證券為質物 。
第二十九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 并將質物交由質權人保管,并按照規定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質權人應當將質物退還出質人 , 并辦理退還手續 。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的,實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償的方式;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 。
第三十二條 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額本息;
(二)等額本金 。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可制定其他還款方式 。
借款人根據還款能力,自主選擇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者市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其他還款方式 。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自收到貸款次月起進行還款 。
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每月到受托銀行以現金方式或者到市公積金中心以公積金方式償還貸款本息,也可以委托貸款銀行通過借記卡或者儲蓄存折的方式代扣 。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可以按照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相關約定,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償還貸款 。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全部償還貸款的,應當在償還當期本息的同時,結清剩余貸款本金 。
借款人提前部分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計算月還款額,并與貸款銀行簽訂新的還款計劃 。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 ,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計收罰息 。
第七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款人須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查同意后,由借款人與貸款銀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變更協議未簽訂前 , 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
由擔保公司或者自然人提供保證的借款合同發生變更的,保證合同應當同時變更 。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者財產代管人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的保證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或者喪失擔保能力的,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
第四十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應當將抵押物或者質物返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借款合同同時終止 。
第八章 抵押物、質物管理和處置
第四十一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保證其完好無損,不得擅自處置,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設定質物作借款保證的,市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應當對出質人提供的有價證券進行查詢和認證,并將有價證券質押的事實書面告知出具有價證券的金融機構 。質押期間,貸款銀行對質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出質人對用作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終止,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者質物 。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不能履行償還貸款義務或者債務履行期屆滿未能清償債務的,采用抵押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采用質押的,貸款人有權以質物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 , 實現質權 。
協商不成的、不足受償的,貸款人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及受托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公積金貸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當處分;造成損失的 , 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
第四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及受托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過程中,因審查資料不嚴格或者不面簽各種合同 , 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
第四十七條 受托銀行在抵押或者質押擔保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抵押物或者質物未做登記,造成損失的 , 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不予發放貸款;已經發放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依照本辦法制定《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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