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邯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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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可提取購房合同(契稅完稅證備注的合同)簽訂日期當月末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準當月末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總額 。
第十三條 使用商業銀行貸款購房已支付首付款,且從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提取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房屋所有權證出證)日期當月末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 且不得超過已支付的首付款金額 。
第十四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同時期還款金額,直到還清貸款為止 。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貸款本息之和,提取時間須間隔12個月 。
第十五條 職工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 , 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 提取金額不能超過所支付的年租金總額 。
【邯鄲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為裝購電梯施工合同簽訂當月(含當月)末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裝購費用總額 。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 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
拓展信息: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賃自住住房的;
(四)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離休、退休的 ,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八)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個人賬戶封存半年以上未繼續繳存的;
(十一)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賬戶封存半年以上 , 未繼續繳存且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十二)新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繳存的;
(十三)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繳存的;
(十四)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
第六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
第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 。
第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本人在繳存地、戶籍地以外購買住房及辦理住房貸款的;
(二)30平米以內或總價在50萬元以下的房產,一年內有兩次(含)以上買賣行為的;
(三)連續欠繳住房公積金三個月以上的;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用房屋及償還商用房屋貸款本息的;
(五)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六)連續三個月未按還款計劃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情況的,共同申請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
第十一條 根據《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對于繳存職工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取消其5年內住房消費類提取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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