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被他人謀殺能不能算作工傷?

【工作時被他人謀殺能不能算作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
在實踐中,由于情況的復雜性,對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把握,往往存在一定的難度 。在工作中被故意造成的傷害,并不能否定受意外傷害的客觀性 。本案分析可供參考 。

工作時被他人謀殺能不能算作工傷?

文章插圖
案情簡介
張某系某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在某建筑工地做工 。2013年9月8日早上 , 張某乘坐施工電梯進入15層工作,隨后被工友陳某叫到17層電梯井口協助施工,之后從17層墜落地面,當場死亡 。據其工友陳某證實,張某系工作時不慎跌落 。
事后,工友雷某和馬某以張某親屬的名義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不能出具與張某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人社部門在與建筑施工單位溝通時了解到 , 雷某和馬某也在向單位要求賠償金,并表示只要能拿到賠償金,賠償標準可以降低 。
人社部門遂對二人身份產生懷疑并報警,經過警方調查,陳某伙同雷某、馬某將同在建筑工地工作的老鄉張某謀殺,以騙取事故死亡賠償款 。事發當天,陳某將張某騙至17層,趁張某不備,將其從電梯口推下 , 致其墜亡 。
之后,人社部門受理了死者張某家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 。在認定過程中,對于張某被謀殺的特殊情形能否認定工傷,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經研究,最終人社部門作出張某墜亡為因工死亡的認定結論 。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解和適用 。
一種觀點認為,張某被殺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 理由:一是張某雖然是因工作到達陳某的犯罪現場 , 但該工作原因并不存在,是陳某虛構的 。二是陳某在實施犯罪行為中不存在張某因工作的原因 。陳某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清楚,就是索要工傷賠償款 , 與張某工作之間無任何交集,盡管張某在死亡前有履職的行為,但最終導致其死亡的原因與履行工作職責本身無任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
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被殺害致死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理由:一是張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正在從事工作時遭受傷害,雖屬被謀殺致死,但其客觀上是在做工,可以認為是工作原因 。二是陳某主觀故意傷害張某,并不能否定張某客觀上因工作原因受傷害的性質 。對于張某而言,可以認為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了意外事故,理應被認定為工傷 。
案例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都比較清楚 , 爭議的焦點、難點在于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第一種觀點的謬誤在于 , 把陳某的主觀故意摻雜到案情中分析,影響了判斷 ?!豆kU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故意犯罪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是對于受傷害者而言,本案中故意犯罪產生于加害方陳某,因此相關故意犯罪的因素無需考量 。對于張某而言,在這次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是客觀事實,與工作中遭受非人為故意的意外事故的傷害并無差異 。由此,張某所受傷害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 認定為工傷 。由于張某所受傷害屬于暴力傷害 , 所以也有觀點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相聯系 , 但這一條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因此不適用于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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