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工傷難認定:超齡超時非工作原因受傷


三種工傷難認定:超齡超時非工作原因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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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傷”“因工殉職”……類似的字眼兒頻頻出現在新聞報道中 , 然而,不少傷者甚至死者卻不能名正言順地說自己是“因工”受傷,更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
從以往發生的實際案例來看,超齡、超時等因素最易導致工傷不被認定 。
超齡工作工傷難認定
2010年9月 , 45歲的劉女士來到一家幼兒園食堂工作,多年來一直順順利利 。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 。2015年4月23日,劉女士在清理壓面機時 , 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壓面機壓傷 。隨后,劉女士被送入醫院救治 。因劉女士的中指末節皮膚軟組織缺損,需要植皮1.5平方厘米,而且需要住院治療20天 。
即便經過治療,劉女士的手指依然出現了明顯畸形,再也不能恢復到以前的樣子,有些動作也再也不能做了 。這一切,嚴重影響著劉女士的生活 。然而 , 正當劉女士“心傷”未愈之時 , 2015年9月,幼兒園卻突然辭退了劉女士 。
這家幼兒園一直沒給劉女士上社保,雙方更沒有簽書面勞動合同 , 對她的傷也拒絕按照“工傷”進行賠償 。為了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 , 劉女士將該幼兒園訴至法院 。
法院經查明后認定,劉女士自2010年9月中旬到該幼兒園食堂參加工作,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 。2015年2月16日 , 劉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她與該幼兒園的勞動關系終止,不能再按照“工傷”索取相關賠償 。最后,法院判決劉女士與該幼兒園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16日存在勞動關系 , 并且駁回劉女士按照“工傷”索取賠償的要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
超過時效工傷難認定
從2010年10月27日開始,張先生在一家金屬結構廠工作 。2014年12月5日,他在工作中不慎受傷 。用人單位雖然承認張先生“因工”受傷的事實,但是一直沒有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
2015年12月4日,張先生向其所在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確認他與該金屬結構廠存在勞動關系 。2016年3月22日,該委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
2016年4月25日,張先生向其所在區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 。該人社局認為,張先生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時效,不符合工傷保險相關規定,最終 , 該人社局沒有受理張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 。張先生以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訴至法院 , 請求判處該區人社局受理張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 。
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張先生申請工傷的時間是否超過了法定申請時間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商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 。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
張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受傷,至2016年4月25日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扣除依法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已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 。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
非工作原因受傷“工傷”難認定
馮先生和郭先生在同一家公司上班 。這天,一大早剛上班,馮先生和另一名同事在熱熱鬧鬧地討論電視和網上新聞,聲音特別大,影響了郭先生的正常工作 。于是,他讓馮先生小聲點兒 。聽了郭先生的話以后,馮先生二話沒說,跑到郭先生的座位上,緊接著就是一頓狂敲亂打 。
經醫院診斷,郭先生傷勢較為嚴重,鼻骨骨折、上頜骨額突骨折,肋骨也受了傷 。郭先生內心不平,遂向其所在區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但是,人社局對其申請不予認定 。郭先生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處人社局撤銷被訴決定書及被訴復議決定書 。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應當認定為工傷 ?!侗本┦泄J定辦法》第6條規定,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時,“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考慮該傷害屬于職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從其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傷害,且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 。職工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考慮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傷害 。
本案中,郭先生與其同事馮先生因說話聲音大小問題產生爭執后被打傷,郭先生所受暴力傷害與履行自身的工作職責無關 , 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 。最終,法院駁回了郭先生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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