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農民工受傷能否算工傷?2016十大典型工傷案例!


超齡農民工受傷能否算工傷?2016十大典型工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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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共受理工傷認定申請771起,認定(或視同)工傷768起,現篩選出十起典型案例,通過評析,探索有關工傷的法律適用問題 。
1、為抄近路 , 攀爬卸貨平臺摔傷,能否算工傷?
【案情簡介】張某由某保安公司派遣至經開區某工業園洗衣機事業部從事保安工作 。2016年9月17日,張某在工業園洗衣機事業部巡檢過程中,為抄近路,攀爬卸貨平臺上時,不慎摔下來受傷,診斷為:右側橈骨遠端骨折 。
2016年11月29日 , 張某向區人事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向公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公司反饋稱,廠區規定行走卸貨平臺必須走樓梯,而張某違規攀爬,不應認定為工傷 。經過區人事勞動局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張某撤銷了工傷申請 。
【復議訴訟】雙方均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
【法律評析】現實生活中,因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事故傷害時有發生,但此行為應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違紀處理,不能因為職工有違反廠紀廠規的行為就拒絕認定為工傷 。
2、收取停車費時被毆致死,能否認定工亡?
【案情簡介】楊某某系某物業管理公司員工 , 經單位安排,在合肥經開區某寫字樓從事停車收費員工作 。2016年8月16日晚 , 楊某某在向一輛蘇A牌照的轎車收取停車費用時,車主拒絕交費,并毆打楊某某致其重傷,診斷為:全身多處擊打傷 , 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
2016年8月25日,公司為楊某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根據蓮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證據,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 認定楊某某為工亡 。
【復議訴訟】雙方均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
【法律評析】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此處暴力傷害不僅包括他人對職工履行職責的行為不滿而采取打擊報復措施,也包括他人對用工單位不滿,針對該單位不特定對象所實施的暴力傷害,應著重審查職工從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為目的 。
3、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未劃分,能否認定工傷?
【案情簡介】梁某系合肥經開區某重工公司的焊工,2014年9月25日,梁某下班參加部門同事聚餐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 , 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診斷為:頭部外傷,多發性面骨骨折,雙眼挫傷,雙眼神經損傷 。
2014年10月10日,公司為梁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但缺少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梁某提交了肥西交警大隊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證明”,該“證明”未載明對方肇事者,也未劃分事故責任;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做出了工傷中止決定 , 要求提供“證明梁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占主要責任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 , 梁某于2015年11月12日提交了一份“申請”,表示“無法提供新的證據,要求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經開區人事勞動局做出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
【復議訴訟】梁某于2016年5月向高新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 高新法院作出了維持“不予認定為工傷”的判決 。
【法律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未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是否可以推定傷者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對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本案中,梁某發生交通事故后 , 因沒及時報警,導致沿線視頻監控已過保存期限 , 記錄不了事故真實情況,不能認定梁某在事故中負何種責任,故不能認定梁某為工傷 。
4、代表單位參加比賽時受傷,是否算工傷?
【超齡農民工受傷能否算工傷?2016十大典型工傷案例!】【案情簡介】劉某系合肥經開區某小學的體育教師 。2015年10月30日,劉某經單位安排,代表學校參加合肥市第八屆“體彩”杯縣區籃球比賽過程中,不慎拉傷左腿 , 診斷為:左下肢肌肉拉傷 。
2015年12月31日 , 學校為劉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根據同事證言、參賽名單、比賽時間表等證據,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 2016年2月10日認定劉某為工傷 。
【復議訴訟】雙方均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
【法律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 。員工代表單位參加比賽,目的是為單位爭取榮譽,應當認為是工作原因 。
5、長期駐外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界定?
【案情簡介】王某某系合肥經開區某機械公司前往臨沂招聘的焊工,其自2014年初入職開始,在合肥經開區某機械公司學習產品焊接 , 2014年6月初,單位安排其返回臨沂某工程機械公司(關聯企業)工作 。6月27日晚,王某某從公司宿舍外出上網后 , 騎摩托車返回時 , 在公司門外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 。
2016年4月5日,王某某家屬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出工傷申請,認為王某某經單位安排到臨沂工作,是長期因工外出 , 期間發生的所有事故均應算作工傷 。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向某機械公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該公司反饋稱,王某某交通事故并非上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 。區人事勞動局對王某某家屬提供的兩名證人及王某某的兩名同事分別做了詢問筆錄,確認事發經過后,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
【復議訴訟】王某某家屬向高新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 高新法院作出了維持“不予認定為工傷”的判決 。
【法律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長期駐外員工是否能視作因工外出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五條規定,王某某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應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不應理解為因工外出 。
6、物業維修工(也是小區業主)回自家修吊燈途中受傷,是否算工傷?
【案情簡介】尤某系經開區某物業服務公司電工,公司安排其在省煙草專賣局及煙草小區的物業處工作 。2015年4月24日 , 尤某從專賣局配電房騎電動自行車前往煙草小區 , 準備維修自家吊燈(尤某也是煙草小區業主)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 診斷為:左脛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 。
2016年3月29日,尤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出工傷申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向某物業服務公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該公司反饋稱,尤某提前離崗,發生交通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區人事勞動局對尤某的兩名同事做了詢問筆錄,了解到:電工平時在專賣局配電房值班 , 有電話要求維修時,就去現場干活,當天尤某騎車帶同事一起前往煙草小區維修吊燈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確認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認定尤某為工傷 。
【復議訴訟】雙方均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
【法律評析】尤某家住該物業公司服務的小區,維修自家吊燈也是其工作范疇 , 故其前往煙草小區回家修吊燈可視為因工外出,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 認為工傷 。
7、超齡農民工受傷能否算工傷?
【案情簡介】袁某某(65周歲)系合肥經開區某高速公路服務區水電工 。2015年10月27日,袁某某在服務區水泵房修理頂燈時 , 不慎從人字梯上跌落受傷 , 診斷為: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 。
2016年7月12日,袁某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出工傷申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向某高速公路服務區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該單位反饋稱,袁某某來單位工作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應構成勞務關系 , 不應認定為工傷 。區人事勞動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認定袁某某為工傷 。
【復議訴訟】某高速公路服務區向合肥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復議 , 市人社局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 。
【法律評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情形的,應該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工傷認定,已依法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除外 。
8、工作中突發疾病怎么認定?
【案情簡介】吳某某系合肥經開區某股份公司銷售經理,公司安排其在山東分公司工作 。2016年6月22日,吳某某在辦公室工作時 , 突發不適 , 送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環衰竭) 。
2016年7月4日,公司為吳某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對山東分公司兩名員工做了詢問筆錄,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認定吳某某為工傷(視同工亡) 。
【復議訴訟】雙方均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
【法律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其中對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種類、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認定職工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 以及“發病”的起始時間卻仍然是審查重點 。
9、去單位食堂吃飯途中摔傷算不算工傷?
【案情簡介】徐某某系合肥經開區某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的職員 。2016年5月31日 , 徐某某去單位食堂就餐途中,在過道處不慎跌倒摔傷,診斷為:右肱骨骨折 。
2016年6月23日,公司為徐某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根據同事證言、工作打卡記錄等證據,確定事發經過后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 認定徐某某為工傷 。
【復議訴訟】雙方均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
【法律評析】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 。就本案而言,徐某某在通往單位食堂的過道處摔傷,是公司能夠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 與工作有間接的關系 。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應視作“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 。
10、在境外工作時受傷,可否認定工傷?
【案情簡介】羅某某系合肥經開區某建設集團公司木工 。2015年10月5日,羅某某在單位承建的剛果(金)金沙薩FIKIN現代城項目工地工作時,不慎從3米高外架上墜落摔傷,診斷為:第1腰椎壓縮性骨折 。
2016年9月26日,羅某某向經開區人事勞動局提出工傷申請,區人事勞動局受理后,向某建設集團公司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該公司在法定時間內未提供書面反饋意見 。區人事勞動局依據診斷證明、出國勞務合同、項目部出具的工傷情況說明等證據,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認定羅某某為工傷 。
【復議訴訟】雙方均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
【法律評析】“一帶一路”建設戰略的實施,促成了勞務大軍走出國門的“淘金熱” , 境外工作中受傷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在境外發生的工傷事故,是否受國內法律的保護?《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勞務人員在境外發生事故 , 未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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