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調崗被開除公司被判賠59萬:員工不同意公司調崗怎么辦?


女子拒調崗被開除公司被判賠59萬:員工不同意公司調崗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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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對一起因員工拒絕調崗,而遭公司開除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22年,李女士接到公司調崗通知,她的崗位撤編,她從管理者調為服務類角色 。突然從“高管”變成“客服”,李女士拒絕接受 。雙方協商不成,公司解除了她的勞動合同 。
李女士提起勞動仲裁 , 但并未得到支持 。李女士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60萬賠償金及23萬加班工資 。李女士稱,公司調崗撤編為虛構,實質是逼迫員工離職,故不同意調崗 。公司方面認為 , 因組織結構調整,雙方協商失敗,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
法院認定李女士所在部門存續運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屬違法解除 。法院一審判定公司支付賠償金56萬余元,支付未休年假折算工資3萬余元 。
對于公司來說,假如員工不同意公司調崗,該怎么辦呢?
公司要求員工轉崗位,是需要經過員工同意的,也就是說員工不同意是可以的 。
【女子拒調崗被開除公司被判賠59萬:員工不同意公司調崗怎么辦?】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不能任意調換工作崗位 , 調換工作崗位是一種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當協商一致才可以;如果單位因員工不同意轉崗,解除勞動合同 , 屬于違法解除勞動,應當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
根據這一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調崗情形的話)應被視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按照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如要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先與員工協商,征得員工的同意后才能變更 。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就因此辭退,屬于違法辭退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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