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雇不配合加班員工被判賠20萬:員工拒絕加班怎么辦?


一公司解雇不配合加班員工被判賠20萬:員工拒絕加班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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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一公司員工因不服從公司加班安排被解雇,該員工起訴維權獲法院支持,獲賠20萬元 。日前,蘇州吳中區法院披露了該案詳情 。
韓某于2004年9月入職蘇州某電子公司,擔任模具科鉗工 , 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2022年10月,該公司以韓某“不配合公司政策,積極度差”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為維護自己權益,韓某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20余萬元 。
該公司稱,韓某在工作期間有持續6個多月不服從公司的加班安排,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業務 , 同時也拖累了公司的其他員工,故依據公司相關制度 , 解除與韓某的勞動合同 。
【一公司解雇不配合加班員工被判賠20萬:員工拒絕加班怎么辦?】韓某并不認同公司的說法,稱自己每個月都會加班,不過加班的時間不固定,但都能完成自己的工作 。此外 ,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 , 并未約定具體加班時數 , 公司規章制度也沒有對此做出相應的具體規定 。
法院審理查明 , 韓某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12個月,平均每個月工資6240元,其工資收入由基本工資、工作獎金、加班工資等構成 。根據韓某提供的工資表復印件看,確實載明有加班費的金額 。
辦案法官介紹,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 可以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本案中,該公司并沒有舉證證明就加班時長與韓某協商一致,因此公司以韓某不服從加班安排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
最終吳中法院一審判處該公司賠償韓某20余萬元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期蘇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目前,該公司已履行賠償義務 。
實際上,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勞動者可以拒絕嗎?如何才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一、加班的前提:員工同意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 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為加班需占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 。休息權屬法定權利,不得隨意剝奪 。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 ,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 , 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 , 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 ,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
有HR同學不禁要問,我們平時安排員工加班,從來就沒有和員工協商 , 員工一樣乖乖的加班了 , 那又怎么解釋呢?
其實 , 員工接受你的安排進行了加班,說明員工以實際履行方式與你協商一致了,很好理解啊 。
另外注意的是,勞動法對加班時間做了規定,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超過了法定最長加班時間,將面臨行政處罰風險 。
不過,在勞動爭議中,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只管公司是否支付了加班費,公司付清了加班費即可,是否超過法定最長加班時間,不關裁判機關的事,因為行政處罰歸勞動監察部門管 。
二、不得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實踐中 , 公司變相強迫員工加班主要表現為公司通過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 , 使得該單位大部分員工在8小時內無法完成工作任務,而為了完成公司規定的工作任務 , 獲得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勞動報酬,員工不得不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從而變相迫使員工不得不加班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 ,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定額標準管理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勞動定額標準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標準不適當的 , 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
至于怎么樣的勞動定額是合理的 , 實務中各地要求并不一致 。比如《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就規定,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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