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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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下面我從四個方面給你詳細分析一下有關取保候審的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
(一)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 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據此 , 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
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 ,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
和收入 。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 符合保證人條件的 , 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并由其出具保證書 。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 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 , 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 , 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
(三)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 應當經執行機關批準 。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 , 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后及時到案 。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 。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
(四)取保候審的程序
【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 。不同意取保候審的 , 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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