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職工公租房申請指南

【開封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職工公租房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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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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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拚崩磧閃?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兇餿死奐?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
有前款所列行為 ,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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