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有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有哪些呢?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監察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第20號
為了規范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聯合制定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相關附件,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
監察部部長:馬馼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
鐵道部部長:盛光祖
水利部部長:陳雷
商務部部長:陳德銘
2013年2月4日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促進電子招標投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分別簡稱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條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根據功能的不同,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 。
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 。公共服務平臺是滿足交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 。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 。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開發、檢測、認證、運營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所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 。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國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監管機構負責督促、指導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建設、運營,以及相關檢測、認證活動實施監督 。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
第二章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第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以及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建設和運營 。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平等競爭 。
第七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
(二)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
(三)提供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和受理投訴所需的監督通道;
(四)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功能 。
第八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規定,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的工具軟件相兼容對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范規定的工具軟件與其對接 。
第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