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跟醉酒駕駛的區別具體是什么

【酒后駕駛跟醉酒駕駛的區別具體是什么】

酒后駕駛跟醉酒駕駛的區別具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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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駛跟醉酒駕駛的區別具體是什么
酒駕和醉駕有什么區別?飲酒和酒后駕駛的標準:酒后駕駛:每百毫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頭豬 。酒后駕駛:每100毫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 。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酒駕的新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 , 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能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終身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一)行為責任原則當事人對某一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必須是行為造成的,沒有實施行為的一方對事故不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的技術鑒定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而不考慮法律責任 ?!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的原則 。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即因果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嚴重程度 。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依據的 。在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首先要看“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 , 再確定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需要明確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作用大小 。關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為 , 只有那些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起作用 。1、因果關系原則參與違法活動的當事人是否必須在事故中發揮作用,違法活動的嚴重程度與他們在事故中的作用不是成正比的,有些活動不違法,但他們也在事故中發揮作用,有些違法活動很嚴重,但他們在事故中沒有發揮作用 。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 。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一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事故發生的原因 。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 。交通事故鑒定是一種技術鑒定 。在確定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時,只需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實際屬于事故原因即可 。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用必要條件規則 。根據必要條件規則,構成后果發生必要條件的所有情形都是事實原因 。檢驗方法如下:一是“如果沒有”的檢驗,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仍然會發生交通事故和損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相反,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就不會有傷害 。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所有作為損害事實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都是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二是排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排除在交通事故事實之外,事故仍會按照原因果順序和模式發生,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相反,它構成了實際原因 。三是替代法 , 即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被一種無過錯行為所替代,或者他的不作為被一種適當的行為所替代,交通事故和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那么行為人原有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否則,構成事實理由 。必要條件規則最明顯的缺點是“即使行為沒有發生,結果還是會發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 ?!边@是由于從因到果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明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 。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證明其應負責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 。如果他不能證明,他將被視為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規則還采用了因果關系推定規則 ?!兜缆钒踩ā返谄呤鶙l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將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被害人本人故意造成的 , 否則視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者相關事件、行為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行為人的行為是能夠實際造成交通事故和損害后果的因素,構成事實原因,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鑒定作為一種技術鑒定,應明確事故的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從技術角度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考慮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酒駕發生的第一時間是為了保證事故現場每個人的安全 。不要在第一時間試圖逃跑或找人掩護 。如果第一時間處理事故,不構成犯罪行為,但如果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逃跑,就構成犯罪行為,不僅要承擔事故責任,還要承擔逃跑的刑事責任 。酒后駕駛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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