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勞動合同 學校勞動合同10篇( 四 )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對甲方利益造成重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 醫療期滿后 ,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 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變化 , 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 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 確需裁減人員的 , 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職工說明情況 , 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 經向同紀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 , 可以解除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 , 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 甲方應予以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檔案移交等相關手續 , 并出具經同紀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 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竿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后 , 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而造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 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合同終止:
(一) 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內 , 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合同期限屆滿 , 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 , 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 , 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 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根據乙方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 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 ,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 ,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 , 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 , 經與乙方協商一致 , 解除勞動關系的 。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解除本合同 , 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 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的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 , 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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