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事規章制度( 八 )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 。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周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于公司法規定者 。
第十三條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 。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 。新進人員在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復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并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
第三節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
第十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 。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
第十六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
第十七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
第十八條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
第十九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征得主管批準,并報考勤員登記 。
第二十條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第四節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
第二十二條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 。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 。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一周 。
第二十三條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
第二十四條請假程序及批假權限: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并提供有關證明,一并遞交部門經理簽批,并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簽批后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后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 。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
第二十五條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為出勤 。
第二十六條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
第五節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員工教育培訓分為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
企業人事規章制度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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