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事規章制度( 五 )


10、教職工因私事可酌情請事假,但事假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5天;如超過15天,扣發第13個月獎勵工資 。教職工請病假兩天以上從第三天起,事假一天以上從第二天起每天按10元標準扣發校內津貼;曠工半天扣發50元校內津貼,超過三天扣發全月校內津貼 。
11、教職工無故不參加會議,一次扣10元,遲到早退者不計發補助 。
12、教職工未經批準而離開工作崗位,視為擅自離職人員,作曠工處理;擅自離職一個月后不返校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擅自離職人員報告人事處 。隱瞞不報將按較大考勤事故追究單位領導及考勤員責任 。
13、教職工違反校紀校規,根據處分情況,分別給予下列經濟處罰:
⑴受全校通報批評的,扣發一個月校內津貼;
⑵受警告處分的,扣發兩個月校內津貼;
⑶受嚴重警告處分的,扣發四個月校內津貼;
⑷受記過處分的,扣發六個月校內津貼;
⑸受到記大過處分,扣發十個月校內津貼;
⑹受降級、降職、撤職處分的,按處分后的職級發工資并扣發一年校內津貼 。
三、考核制度
(一)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教育教學工作實績,即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學年度工作任務的情況 。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的情況;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和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的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的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 。
(二)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考核優秀比例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受聘人員總數的15% 。
(三)考核標準
1、優秀: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有較高的師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工作責任心強,出色地完成和超額完成工作任務,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成績顯著 。綜合量化測評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15%以內 。
2、合格: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無違背師德表現,工作負責,業務熟練,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 。綜合量化測評分在70分以上 。
3、基本合格:政治表現與業務素質一般,基本適應教育教學、管理、服務的要求,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沒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學、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誤,或有輕微違背師德和違紀表現 。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上 。
4、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教育教學、管理服務水平居下游,或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程序,造成嚴重事故;或存在搞有償家教等嚴重違背師德要求的行為 。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下 。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應確定為不合格:
⑴學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達5天以上的;
⑵學年內因教育教學事故等受通報批評的;
⑶實際完成工作量達不到聘任要求,又拒不接受安排其他工作的;
⑷違反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學年內受到行政、黨(團)內紀律處分的 。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學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 。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 。前一學年度被告誡的人員,在后一學年度仍表現不好的,不再給予告誡期,即定為不合格 。
(四)考核結果的使用
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職務、職稱評聘、獎懲、晉升工資等的主要依據 。
1、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被聘任的資格;連續2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被聘任的資格;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推薦參加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當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
2、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根據情況調整工作崗位;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降職、低聘;連續3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系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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