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事規章制度( 二 )


六、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
第二條部門經理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調 。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經理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
第四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
第五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上級暫時代理 。
七、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 。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中心總監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條命令停職者 。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
八、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表明 。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形象與聲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嚴格遵守《職務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驕傲自滿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發生斗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事情 。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部門經理簽署《加班核定表》后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況可先加班,后由中心總監簽署《加班核定表》 。
九、交接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交接 。
(二)三級以下人員交接 。
第二條
《公司人員分類表》規定的三級以上(含三級)的人員 。三級以下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
第三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
(一)人員名冊 。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
第四條三級以下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資料名錄 。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
第五條三級以上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中心總監監交,三級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部門經理監交 。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中心總監核定 。
第七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應于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
第八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應于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
第九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