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公派留學名單 鄭州大學公派留學條件( 二 )


5.預訂機票:須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國處辦理 。具體操作辦法參照《國家公派留學人員預訂機票須知》 。
第八條 公派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一)留學期限內 , 聯合培養研究生按在籍非在校管理 , 聯合培養時間計入培養年限 。
(二)攻讀國外學位研究生不保留學籍 , 出國前系在讀生應及時辦理退學和離校等手續 , 應屆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 。
(三)公派研究生出國前需填報《鄭州大學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備案表》 , 報相關部門備案 。
第九條 經學校推薦獲國家資助的公派研究生 , 按照“簽約派出 , 違約賠償”的原則 , 在派出前 , 須與國家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 , 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 并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 。經公證的《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須交存學校研究生院備案 。
第三章 國外管理與回國
第十條 公派研究生應遵守《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規定 , 留學期間應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管理 。國外學習期間 , 應遵守所在地區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規定 , 由此引發的所有法律責任由學生本人獨立承擔 。
第十一條聯合培養研究生的國外管理工作采取“導師負責制” 。派出研究生的國內導師在研究生派出期間負責與其保持聯系 , 派出研究生應定期向導師匯報學習及學位論文研究進展情況 , 每學期末向研究生院、所在培養單位提交《聯合培養研究生研修情況報告表》 。未按照要求及時向導師、培養單位和學校匯報學習和工作進展者 , 將視情況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和使館教育處匯報 , 并做出相關處理 。
第十二條 公派研究生留學期間申請變更留學單位、留學身份、國外導師、留學期限 , 中途休學 , 從事博士后研究等 , 經學校同意后 , 報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批 。
第十三條 聯合培養研究生出國期間發表學術論文 , 須按鄭州大學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論文相關要求執行 。
第十四條 聯合培養研究生回國后 , 填寫《鄭州大學聯合培養研究生回國報到表》 , 到研究生院辦理報到手續 。
第四章 違約追償
第十五條 未按留學期限回國逾期3個月以上 , 在留學期間擅自變更留學國別、留學單位和留學身份 , 自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和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 單方面終止協議 , 未完成留學計劃擅自提前回國 , 從事與學業無關活動嚴重影響學習 , 未完成回國服務期等違反《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約定的 , 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 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出國留學費用并支付規定的違約金 。
第十六條 研究生院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單位違約人員的有關情況和信息 , 協助國家留學基金委開展違約追償工作 。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其它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 , 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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