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否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司法鑒定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鑒定費多少錢

【?當事人能否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司法鑒定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鑒定費多少錢】轉自:民事審判
鑒定費用屬于訴訟費用范圍,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的規定,當事人單獨對鑒定費用的負擔問題提起上訴,缺乏法律依據 。且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關于“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21)最高法民再296號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 。法定代表人:劉玉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昕然,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五家渠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工業園緯一東街法定代表人:陳光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鑫,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長燦,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冶公司)因與上訴人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6)兵民初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華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昕然,上訴人昆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鑫、陳長燦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冶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昆鋼公司支付華冶公司工程款40876037.29元;2.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昆鋼公司支付華冶公司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本金40876037.29元為基數,自2013年7月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雙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雙倍計算;3.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4.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5.在判決中對于雙方的給付義務(如有)抵銷后明確確定給付方和給付金額;6.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由昆鋼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工程造價認定有遺漏,應增加4252876.59元 。包括:1.補充簽證(鋼結構)無爭議項228165.90元 。2.密目網爭議金額430663.79元 。3.土建工程模板定額爭議金額1760000元 。(1)該項爭議是關于土建工程中的模板(即混凝土澆注時采用的一項措施)應如何計取的問題 。華冶公司主張套用2010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以下簡稱《工程消耗量定額》)的竹膠板定額,或者套用新疆自治區造價管理總站于2014年11月發布《工程消耗量定額》的配套文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補充消耗量定額》(以下簡稱《補充定額》)中的復合(多層板)模板(鋼支撐)定額,最終可以造價管理部門的權威解釋和認定為準 。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CECA/GC8-2012)第6.3.6條的規定,華冶公司一審期間就此提交了書面申請,要求征詢當地造價主管部門的權威解釋,但一審法院和鑒定人并未準許 。(2)造價鑒定報告套用的是《工程消耗量定額》中的復合木模板定額(由鋼模板和復合木模板組合使用的一種施工工藝),但經鑒定人組織各方現場勘驗記錄確認,現場實際使用的只有復合木模板,并未使用鋼模板(這會導致材料用量的大幅增加),故不能套用復合木模板定額,《工程消耗量定額》中最為接近本案實際情況的是竹膠板定額,故可套用竹膠板定額 。(3)因《工程消耗量定額》不夠準確完善,新疆自治區造價管理總站發布的《補充定額》具有一定范圍的追溯力,是《工程消耗量定額》的配套文件 。本案套用《補充定額》符合工程實際情況 。鑒于涉及對國家規范性文件的理解且金額較大,申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作出權威解釋 。4.電氣儀表部分取費類別爭議金額563516.42元 。5.高爐設備管道單價未按合同執行的爭議金額251130元 。6.高爐設備管道除銹刷漆保溫未按合同執行的爭議金額1019400.48元 。綜上,在一審法院認定工程造價122462372.30元的基礎上,應增加造價4252876.59元,案涉工程造價合計金額應為126715248.93元 。扣減已付工程款和昆鋼公司墊付款85839211.64元后,欠付工程款本金應為40876037.29元 。(二)一審法院對工程款利息認定有誤,不應按照法定利率計算欠款利息,而應嚴格執行《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300萬噸鋼廠工程一期鐵前系統工程合同》(以下簡稱《系統工程合同》)專用條款第35.2條關于雙倍貸款利率的約定 。(三)一審法院對工程質量維修費用認定有誤 。1.工程維修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而《質量鑒定意見書》并未認定責任方,相關費用不應全部由華冶公司承擔 。2.即使認定由華冶公司承擔維修責任、維修范圍和費用亦應僅限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3.部分質量缺陷顯系昆鋼公司自身原因所致,相應維修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 。(四)一審法院對工程逾期交付違約金認定有誤 。1.昆鋼公司對于工期違約金的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 。2.案涉工程實質不存在逾期交付工程 。3.即使華冶公司存在逾期交付工程,也僅限于豎爐工程存在輕微逾期,且未影響整體工程的投產使用 。豎爐工程的造價在整個工程造價中占比僅為12%左右,不應以全部工程造價作為逾期違約金的計算基數 。4.即使存在工期遲延,也非華冶公司原因所致,系因昆鋼公司遲延支付工程款、未及時提供施工圖紙以及案涉工程存在多處設計遺漏、頻繁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而導致工期順延 。(五)如認定互負給付義務,請求判決明確債務抵銷后的給付方和給付金額 。(六)本案的鑒定費用應由昆鋼公司承擔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請二審法院依法支持華冶公司的上訴請求 。昆鋼公司辯稱,(一)關于工程造價的認定 。1.一審法院遺漏補充簽證(鋼結構)無爭議項228165.90元,同意將上述金額補充計入本案工程造價 。2.密目網爭議金額應以鑒定人核定的費用為準 。3.模板定額不應套用《補充定額》,而應套用《工程消耗量定額》 。4.電氣儀表部分屬于建筑安裝的附屬安裝,不同于專門的工業安裝,故取費按建筑安裝標準計取 。華冶公司無充分的證據證明屬于工業安裝,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5.高爐設備管道單價未按合同執行,應按其他工藝管道而非水管道計價 。6.高爐設備管道除銹刷漆保溫未按合同執行,相關造價均已計入案涉工程造價 。(二)關于案涉工程款利息的計算 。華冶公司主張本案應適用雙倍貸款利息,無事實依據 。(三)關于工程質量維修費用 。1.案涉工程質量問題依法應由華冶公司承擔責任 。案涉工程存在多處質量問題,相關質量問題在華冶公司施工時既已存在,且2016年昆鋼公司即已對相關質量問題進行了公證,并非由昆鋼公司使用多年后才產生質量問題 。在本案訴訟發生之前,華冶公司均認可相關案涉工程質量問題系由其施工行為造成,但在進入本案訴訟程序后,華冶公司卻以質量問題原因無法核實為由,否認案涉工程質量問題系其所造成與事實不符 。此外,華冶公司主張相關工程質量問題系昆鋼公司自身原因所致,其所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實其上述主張 。2.關于華冶公司承擔維修責任及維修費用的范圍 ?!督ㄖこ淌┕べ|量統一標準(GB50300-2001)》(以下簡稱《質量統一標準2001》)已對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專門作了明確劃分,且在地基與基礎的各分部工程中明確列明了地下防水 ??梢姡?,地下防水應屬于地基與基礎工程組成部分華冶公司主張地下防水不屬于地基與基礎工程缺乏依據 。綜上,,地下防水屬于地基與基礎工程案涉地下防水工程維修費用應由華冶公司承擔 。(四)關于工程逾期交付違約金 。案涉工程的豎爐于2013年6月2日竣工交付,晚于《工程進度協議書》約定的交付期限2013年5月20日,已構成逾期交付,華冶公司依約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在案涉《趕工措施及獎勵費的備忘錄》中,本案雙方已確認系因甲乙雙方共同因素造成實際進度與計劃差距較大,并相互豁免了在2012年8月之前因對方原因造成工程進度遲緩的責任,但華冶公司在上訴狀中對此再次主張發生于2012年8月之前的問題,而未提及華冶公司逾期施工等事實,有違訴訟誠信 。(五)關于本案鑒定費承擔 。本案長期未能完成結算責任并非在于昆鋼公司,而主要系因華冶公司遲延提交竣工結算材料、所提交的結算材料不詳細不完整、且無故拖延辦理結算所導致 。因此,從過錯情況看,華冶公司應對本案鑒定費承擔主要責任,華冶公司主張昆鋼公司應承擔該等鑒定費,缺乏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華冶公司的相關上訴請求 。昆鋼公司上訴請求:……(為行文方便,此處省略部分內容,如需完整文書,請參閱中國裁判文書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合同簽訂及履行的基本事實2012年1月5日,昆鋼公司(發包人、甲方)與華冶公司(承包人、乙方)簽訂《系統工程合同》約定,工程內容:630m3高爐、120m2燒結、10m2豎窯、廠區公輔及系統配套設施;承包范圍:鐵630m3高爐、120m2燒結、10m2豎窯、廠區公輔及系統配套設施的土建、設備、管道、采暖、通風、電氣儀表、工藝鋼構等全部內容;開工日期:計劃2012年4月15日,竣工日期:2012年10月15日;工程質量標準:合格;合同價款:暫定1.78億元,以實際結算為準;組成合同的文件,優先解釋順序:本合同協議書;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通用條款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8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專用條款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采用鋼結構、設備、管道工程執行綜合單價;土建及其他綜合單價中未包含項目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2010年定額體系確定 。具體見《綜合單價及費率表》 。(1)合同中的固定綜合單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不做調整,報價中不包含且沒有相近及相似項目,結算時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2010年定額體系確定進行結算 。合同中約定的單價(除甲供材料及甲控乙購材料調差外)為固定單價 。24.工程預付款2000000元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報告的時間:每月25日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收到后7日內審核并簽認,確認后的工程量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臨建完成并設備進場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預付款2000000元 。在施工第三個月開始分兩個月在撥款中扣除 。26.2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施工過程中每月25日前根據工程進度經發包人審核后7日內發包人按照承包人上月完成工程價款的80%支付進度款,工程竣工聯動試車后一個月內按照發包方月報量審核造價付至工程價款的90%,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后付至95%,剩余5%為質保金,以竣工日期為準,待質保期滿后一個月內付清 。35.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延誤承諾工期1-5天(含),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款0.5%的違約金;延誤承諾工期6-10天(含),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款1%的違約金;延誤10天以上,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2%的違約金但不超過合同價款的3%,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工程施工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應無條件返工,費用由承包人自理,工期不予順延 。返工后仍達不到合同要求,發包人有權另擇第三方完成該部分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未能足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承擔差額部分的雙倍貸款利息 。38.1本工程發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轉包本合同下的任何工程,否則承包方自愿接受合同總額的20%作為違約罰金,承包方承諾不得雇傭任何一個當地勞力,否則每發現一個自愿接受100000元的處罰 。47.補充條款 。47.6承包方出于施工需要對圖紙進行必要的深化不另行向發包方收費 。合同附表1《綜合單價及費率表》鐵前系統綜合單價表確定的項目名稱及綜合單價,包括建筑結構綜合單價13項內容、工藝安裝綜合單價29項內容、主管網綜合單價35項內容,土建工程執行新疆烏魯木齊2010預算定額總價并讓利2%(主材不參與讓利),材料價格執行當期造價信息或甲乙雙方共同詢價確定;電氣、儀表工程執行新疆烏魯木齊2010預算定額總讓利8%(主材不參與讓利),材料價格執行當期造價信息或甲乙雙方共同詢價確定;在最終結算價款基礎上讓利1000000元 。注:1.此部分單價為綜合含稅單價,包含人工、材料、機械、管理費、利潤、各種措施費、遠征費、規費、稅金及各種風險費用,結算時按此單價及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不再調整 。此部分不含甲供主材及甲供主材稅金 。2.綜合單價部分腳手架、垂運、吊裝機械、防護等各種措施費用綜合報于各單價中,不再單獨計取 。3.直徑大于250的閥門安裝按照設備安裝計算 。4.費率報價項目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0定額系統計價 。計算程序:取費,人工調差(不參與取費),材料調差(不參與取費),稅金,人工費、材料費的調整執行當地造價主管部門發布的信息指導價(開工至正常完工月,完成施工產值和工程量加權平均信息價),信息價不含的主要材料投標人在實施采購之前報發包方審批,經發包人審批核準的材料價作為計算依據 。5.定額中未包含的項目,以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成本價,計取上述費為結算依據 。6.鋼材領用按過磅掛賬計取,次鋼構損耗系數定為2%,主鋼構損耗系數定為3.5%,除塵管道、高爐爐殼、熱風爐爐殼、重力除塵器制作損耗按批復的施工方案據實計?。ū緟f議中有關損耗系數的條款和本條有沖突的以本條為準),超過系數以外的鋼材按市場價賠償,甲方有權直接按市場價從工程款中扣除 。附表2:甲方供應材料明細表,注:以上是甲方供應的主要材料,其余材料為乙方自行購買,甲方可以隨時根據具體情況增加甲供材料的品種和數量 。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外墻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質量保修的內容為工程承包范圍內的所有內容 。質量保修期為:(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3)裝修工程為兩年;(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兩年;(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經雙方一致同意取消2012年1月5日簽訂的《系統工程合同》內部分設備安裝及部分管道、電氣儀表工程承包內容(具體以甲方下發的指令單為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對合同約定執行新疆烏魯木齊2010預算定額的工程未能具體明確取費標準的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內容:執行定額的范圍,除合同內約定的綜合單價及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價格外,均執行定額標準;雙方一致同意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0年》(以下簡稱《工程安裝定額》)《工程消耗量定額》《2010年烏魯木齊地區單位估價表》執行;雙方一致同意按《工程安裝定額》內取費標準,其中遠征工程費按《工程安裝定額》內501-1000km標準計??;規費按《工程安裝定額》內規定的類別及專業執行 。雙方一致同意按《工程安裝定額》的類別劃分標準歸屬于三、四類工程的項目全部調整為二類工程,其余項目按類別標準劃分一類與二類;雙方一致同意材料費(除甲供材及雙方共同簽字蓋章認可的材料價格以外)按施工期間內烏魯木齊市公布的信息指導價平均值為準 。如信息指導價內未發布的材料價格信息按雙方共同簽字蓋章認可的材料價格為準 。調差部分僅計取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 。甲供材損耗率除原合同已約定外,其他按定額相關子目損耗率進行控制,如實際用量超出含損耗率用量,超出部分按施工期間材料市場價格進行含稅扣減,如實際用量控制在含損耗率用量以內,剩余殘值或余料歸甲方所有 。如原合同與本補充協議內容存在不一致按本協議執行,本補充協議未約定部分按原合同執行 。雙方簽訂的《工程進度協議書》約定,燒結、高爐系統必須在2013年4月1日前聯動試車完成以及2013年4月18日前全部完工;豎爐系統必須在2013年5月5日前聯動試車完成以及2013年5月20日前全部完工 。2013年4月1日及2013年6月2日,華冶公司對1#高爐系統工程、105㎡燒結系統工程、10㎡豎爐系統工程施工完畢后,將實物及圖紙向昆鋼公司移交,三項系統工程分別包括設備安裝、鋼結構制作安裝、管道安裝、電氣、儀表安裝及土建結構施工,載明以上合同內施工內容均按合同、設計圖紙、規范標準施工完成,經試車、自動化調試等及實體驗收合格,具備建設單位投產前移交條件,監理單位鄭州中興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設計單位中鋼集團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單位昆鋼公司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間,分別在《單位工程竣工報告》《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書》《工程實物交接證書》等交接材料上簽字、蓋章確認 。2013年4月18日,昆鋼公司1#高爐工程投產,此前燒結工程已投產,2013年6月2日豎爐工程投產 。2014年11月22日,華冶公司向昆鋼公司移交了結算書7冊,圖紙會審2冊,設計變更3冊,工作聯系單1冊,工程會議紀要1冊,簽證單3冊,綜合結算資料1冊,共18冊 。昆鋼公司認可收到上述材料 。2015年10月27日,華冶公司給昆鋼公司復函稱,華冶公司承建的鐵前煉鐵、燒結、豎爐等工程項目2013年5月全部熱負荷試車完成,已經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及實物交接手續,竣工及結算資料均移交給了昆鋼公司等內容 。2014年3月26日,華冶公司根據昆鋼公司2014年3月22日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回復稱,華冶公司將安排人員進行處理 。2014年11月17日,《新疆昆侖鋼鐵廠工程竣工驗收紀要》載明,驗收部位:豎爐、燒結土建、設備、管道安裝;設備,電氣、管道的安裝工程符合設計要求;土建工程的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主要是由于冬季施工和搶工期造成的地面、基礎回填土夯實不好造成下沉和填充墻抹灰層開裂等缺陷 。要求施工單位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限在2015年1月24日前整改完畢,于2015年1月31日前申報組織驗收 。附件載明關于施工單位依據驗收檢查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修補:豎爐6處,燒結廠13處 。該附件分別有施工單位華冶公司、監理單位鄭州中興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建設單位昆鋼公司人員簽字 。2014年11月18日的新疆昆侖鋼鐵廠工程竣工驗收紀要附件載明,施工單位依據驗收檢查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修補的部位有13處 。2014年12月4日,由華冶公司武剛與昆鋼公司施桂佺雙方簽字確認的關于新疆昆侖鋼鐵工程竣工驗收紀要的回復中,提出整改意見,載明燒結、高爐、豎爐部分的質量問題及處理意見 。2015年7月30日,華冶公司針對昆鋼公司來函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回復稱,華冶公司將派人進行維修處理等內容 。2015年12月7日,華冶公司給昆鋼公司回函中載明,2015年7月下旬已派人對存在質量缺陷的部位進行了處理,未及之處委托昆鋼公司進行處理,發生費用華冶公司認可后從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華冶公司于2014年11月將結算資料報給昆鋼公司,雙方從2014年12月份開始核對工程量,至回函時只核對完高爐系統鋼結構和部分燒結系統鋼結構,其他部分均未展開,設備管道電氣直到2015年10月才開始核審工作 。催促昆鋼公司盡快完成工程結算審核工作,按合同約定比例支付剩余工程款 。昆鋼公司2015年12月28日復函稱,華冶公司2015年7月下旬派人對存在質量缺陷的部分部位進行了處理,但未標明所修復的工程部位,并未組織對該批整改、修復的部分工程是否合格進行雙方驗收;華冶公司提供工程結算資料不完整,復印件多,變更及隱蔽簽證手續不滿足審核要求,要求華冶公司做好工程整改、修復、工程結算雙方核對等工作 。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630m3高爐、120m2燒結、10m2豎窯,雙方認可是實際施工的1#高爐系統工程、105m2燒結系統工程、10㎡豎爐系統工程 。雙方認可已付工程款為85018161.06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系統工程合同》及附表和附件、《工程質量保修書》《補充協議書》《工程進度協議書》《單位工程竣工報告》《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書》《工程實物交接證書》《竣工圖移交清冊》《新疆昆侖鋼鐵廠工程竣工驗收紀要》、收條、工程投產視聽資料、函件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在質證及庭審中的陳述在案佐證 。(二)對工程造價鑒定的質證及認證2016年8月24日,昆鋼公司申請對華冶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2017年3月9日,一審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參與的情況下,通過搖號的方式確定工程造價鑒定人為新疆中天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雙方當事人對于選定鑒定人的程序和鑒定人無異議 。2017年5月7日,一審法院向鑒定人出具(2016)兵法委字第005號-1鑒定委托函,委托其對華冶公司實際完成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2019年4月10日,鑒定人作出中天運造價新(2017)造字第00265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鑒定意見:案涉的高爐、燒結、豎爐、廠區公輔及系統配套設施的土建、設備、管道、采暖、通風、電氣儀表、工藝鋼結構工程,無爭議項造價為76245393.84元(不含公輔、土方、經濟簽證);爭議項造價為11708770.13元 。鑒定報告中確認的總讓利1819565元(819565元+1000000元)在鑒定報告無爭議項造價中已扣減 。2019年6月19日,根據雙方所提異議及華冶公司補充提交的證據,鑒定人對工程造價作了調整,無爭議項造價為78317368.99元(不含公輔、土方),包括土建部分34430592.13元,安裝部分43886776.86元;爭議項造價為16435301.98元,包括土建部分11952824.14元,安裝部分4482477.84元(1112141.22元+1940336.62元+1430000元) 。審理過程中,經雙方在鑒定人處核對,2019年10月30日,鑒定人出具工程造價《補充說明》,土建部分,對3項費用進行了說明,安裝部分對13項費用進行了說明 。2019年11月4日,針對雙方所提異議,鑒定人書面作了回復 。按照《補充說明》,土建部分,增加豎爐后期無爭議項119385.63元,經濟簽證中無爭議項2318298.84元,則無爭議項金額2437684.47元(119385.63元+2318298.84元);安裝部分,增加無爭議項金額4577231.64元(廠區熱力管網51871元+全廠綜合管網732028元+彩板制作費51785元+室外公輔571599.76元+高爐鋼結構部分271581元+燒結鋼結構部分1615288.76元+豎爐鋼結構部分57950.21元+高爐設備管道763326.39元+燒結設備管道143065.31元+鋼結構簽證78736.21元+總承包服務費240000元),予以確認 。均應在無爭議項造價78317368.99元的基礎上予以增加,即雙方無爭議的工程造價為85332285.10元(78317368.99元+2437684.47元+4577231.64元) 。對鑒定意見確定的上述無爭議項,華冶公司無異議 。昆鋼公司對鑒定意見中的無爭議項又提出異議:1.設備管道、鋼結構及電氣儀表部分,DN1600以下的管子為成品管,應扣減24949.34元 。鑒定人答復:未見領料單,不應扣減 。2.高爐鋼結構中,高爐風口平臺及出鐵廠建筑施工部分,底稿組價與總金額不符,實際組價161085.59元,應扣減69249.41元;豎爐鋼結構部分未見施工成果,應扣減57950.21元 。鑒定人答復:未提供計算底稿及證據,不應扣減 。3.高爐、燒結設備管道部分應扣減造價355650.27元,其中:(1)高爐燃氣工藝1317.74Q金額323879.93元,有部分構件圖紙上無,現場也不存在部分構件,應予扣減;(2)燒結設備管道由顯通公司施工的部分15885.17元應予扣減;1#轉運站除塵1317.131F,金額6777.30元;2#轉運站除塵1317.132F,金額9107.87元,均由顯通公司施工,應予扣減 。鑒定人答復:(1)昆鋼公司無相應反駁證據;(2)昆鋼公司所提異議部分,不涉及兩張圖1317.131F、1317.132F,不應扣減 。對上述經鑒定人與雙方核對無爭議的工程造價金額,昆鋼公司所提異議無足以反駁的證據證明,均不能成立 。針對爭議項,根據雙方的舉證、質證,以及鑒定人的回復意見,分析認證如下:……(為行文方便,此處省略部分內容,如需完整文書,請參閱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年9月23日,昆鋼公司對華冶公司提交的深化圖中的簽字、蓋章,以及簽字、印章的形成時間申請鑒定 。對此,華冶公司認可簽字和蓋章系后補 。對昆鋼公司該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系統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書》《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予以確認 。(一)關于華冶公司本訴主張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能否成立的問題1.關于工程款的確定 ?!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北景笩Y、高爐系統工程在2013年4月18日昆鋼公司投產使用,豎爐工程在2013年6月2日由華冶公司向昆鋼公司交付使用,則昆鋼公司應當自工程交付之日給付所欠的工程款 。華冶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項目 。經鑒定,能夠確認的工程造價為122462372.34元 。雙方約定的總讓利已在鑒定報告的確定項中扣減,雙方無異議,予以確認 。雙方確認已付款85018161.06元,予以確認 。昆鋼公司尚欠工程款37444211.28元(122462372.34元-85018161.06元) 。昆鋼公司超付工程款、請求予以返還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墊付款問題 。合同專用條款8.1約定,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開工前一周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水、電接口具體位置 。承包人負責施工用水、電源的接入及管理,現場由承包人負責安裝經過合法檢測的甲方認可的計量裝置進行計量,數量由發包人確認,費用(含容量費)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的通信設施由承包人自己解決,費用自理 。對于昆鋼公司主張的墊付款,華冶公司認可1107615.34元,予以確認 。對于華冶公司不予認可的其他水電費、材料費、機械費,昆鋼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對于昆鋼公司主張的考核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并無相應約定,也無經華冶公司簽署認可的相關證據,系昆鋼公司單方行為,并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故昆鋼公司該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對于華冶公司主張昆鋼公司其他分包施工隊使用華冶公司水電費740108.19元,應在其使用昆鋼公司水電費中予以扣除的問題 。昆鋼公司對2012年4月25日、2012年12月13日昆鋼公司出具的三份《證明》中確認的電費175446.82元(4409.96+44944.74元+94625.63元+31466.49元)認可,但不同意由昆鋼公司承擔,對其他水電費均不認可 。對于昆鋼公司認可的電費175446.82元予以確認;對于經昆鋼公司人員簽字確認的2012年5月27日的電費8686.18元(14722.34度×0.59元/度)、2012年10月4日的電費100000元,2012年11月16日的電費303.26元(514度×0.59元/度),2013年7月23日用水費用2128.50元(1419立方米×1.5),合計111117.94元(8686.18元+100000元+303.26元+2128.50元),予以確認 。水電費合計286564.76元(175446.82元+111117.94元) 。因上述所用水電的人員及單位,系經昆鋼公司準許使用華冶公司的水電費,昆鋼公司亦在上述用電、用水證明上簽字、蓋章確認,應當從華冶公司使用的總水電費中予以扣除 。對華冶公司主張的其他水電費,沒有經昆鋼公司確認的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上述水電費折抵,昆鋼公司主張墊付的費用應為821050.58元(1107615.34元-286564.76元),應在欠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應付的工程款與應當扣除的墊付費用折抵,昆鋼公司應付華冶公司工程款36623160.70元(37444211.28元-821050.58元) 。2.關于工程款的利息 。華冶公司主張按工程款差額部分的雙倍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合同專用條款35.2約定,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未能足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承擔差額部分的雙倍貸款利息 。專用條款26.2約定,工程竣工聯動試車后一個月內按照發包方月報量審核造價付至工程價款的90%,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后付至95% 。通用條款26.1約定,在確認計量結果后8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6.3約定,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約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華冶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向昆鋼公司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雙方也未結算,故華冶公司請求按雙倍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卑干婀こ探桓度掌跒?013年6月2日,應當從工程交付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華冶公司主張從2013年7月3日起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從2019年8月20日起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利息應以工程款本金36623160.70元為基數,自2013年7月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3.華冶公司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能否成立 。合同通用條款33.4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90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20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014年11月22日,華冶公司向昆鋼公司移交了結算書以及綜合結算資料 。2015年12月7日,華冶公司給昆鋼公司的回函中催促昆鋼公司盡快完成工程結算審核工作,按合同約定比例支付剩余工程款 。昆鋼公司回函稱華冶公司提供的工程結算資料不完整,不滿足審核要求,工程結算需要雙方核對 。即華冶公司沒有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間向昆鋼公司主張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钡诙l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以建設工程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時間 。華冶公司主張2013年6月2日交付工程,則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優先受償權 。華冶公司在2016年5月起訴時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超過期限 。故其該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昆鋼公司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超過期限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但其關于不得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采納 。(二)關于昆鋼公司反訴主張的工程質量維修費用、逾期交付違約金能否成立的問題1.本案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應否承擔維修費用 。通過查明的事實可知,華冶公司施工的工程部分部位存在質量問題,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及要求,雙方的來往函件亦證實工程存在質量缺陷,華冶公司亦認可 。華冶公司關于沖渣池立柱不均勻沉降、、地坪下沉墻體抹灰層開裂、屋面防水保護層開裂等部分工程質量問題非其施工行為導致,系昆鋼公司變更原施工設計、強行要求冬季施工和趕工期等原因造成,其所提意見證據不足 ?!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焙贤s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通用條款15.1約定,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約定,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華冶公司該項主張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予采納 。經鑒定并核算,華冶公司施工的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以及屋面防水存在工程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費用為4943211.28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關于“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華冶公司應當承擔維修費用4943211.28元 。華冶公司關于鑒定意見中防水工程修復費用3837248.06元,超出保修期;;地坪屬于裝飾裝修工程不屬于主體結構,對應鑒定意見中的修復費用為213039.40元等意見,所提異議依據不足,不能成立 。鑒定人所做鑒定意見并未超出昆鋼公司申請鑒定及委托鑒定范圍,華冶公司關于地面下沉、墻體抹灰層開裂、防水等部分工程不屬于鑒定范圍的意見不符合事實,不能成立 。2.華冶公司應否承擔逾期交付工程的違約責任 ?!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钡谝话僖皇臈l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焙贤ㄓ脳l款14.2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專用條款35.2約定,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延誤承諾工期1-5天(含),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款0.5%的違約金;延誤承諾工期6-10天(含),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款1%的違約金;延誤10天以上,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2%的違約金但不超過合同價款的3%,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 。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2年10月15日,按照《工程進度協議》約定,燒結、高爐系統必須在2013年4月18日前全部完工;豎爐系統必須在2013年5月20日前全部完工 。2013年4月1日華冶公司向昆鋼公司移交高爐系統工程、燒結系統工程,2013年4月18日前燒結工程已投產使用,2013年4月18日高爐工程投產使用 。雙方認可豎爐系統工程的交工時間為2013年6月2日 。昆鋼公司答辯時稱華冶公司2013年12月全部完工,存在違約行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所稱高爐、燒結工程2013年4月25日交工的意見與昆鋼公司對高爐、燒結系統工程實際于2013年4月18日前投產使用的事實不符;因此,高爐、燒結工程不存在逾期交工的情形 。雙方認可豎爐工程于2013年6月2日交工,即華冶公司未按《工程進度協議》約定必須在2013年5月20日前全部完工,逾期交工12日(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6月2日),華冶公司沒有經昆鋼公司同意順延的相應證據,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按照合同約定,延誤10天以上,應支付合同價款2%的違約金 。合同價款暫定為1.78億元,以實際結算為準 。本案工程查明確認的工程價款為122462372.34元,華冶公司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為2449247.45元(122462372.34元×2%) 。昆鋼公司主張由華冶公司承擔工程逾期交付的違約金2355597.60元,系對其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華冶公司的本訴請求與昆鋼公司的反訴請求均部分成立,予以支持;華冶公司的其他本訴請求與昆鋼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證據及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昆鋼公司支付華冶公司工程款36623160.7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昆鋼公司支付華冶公司工程款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本金36623160.70元為基數,自2013年7月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華冶公司支付昆鋼公司維修費用4943211.2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四、華冶公司支付昆鋼公司違約金2355597.6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五、駁回華冶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昆鋼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495619元(華冶公司預交),由昆鋼公司負擔278537.88元,華冶公司負擔217081.12元 。反訴案件受理費64461.52元(昆鋼公司預交),由華冶公司負擔33842.29元,昆鋼公司負擔30619.23元 。工程造價鑒定費450000元(昆鋼公司預交),由昆鋼公司承擔252900元,華冶公司承擔197100元;工程質量鑒定費300000元(昆鋼公司預交),由華冶公司承擔157500元,昆鋼公司承擔14250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如下:證據一:華冶公司提交11張采購土建工程模板的入庫單 。擬證明:華冶公司主張的模板金額系實際發生的金額 。昆鋼公司發表質證意見認為:上述入庫單抬頭為中冶集團華冶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而非華冶公司,上述入庫單與本案并無關聯;且相關單據僅為內部單據,不符合入庫單的形式要件 。對上述證據,本院認為,華冶公司提交的11張入庫單,除一張抬頭為華冶公司外,其余入庫單抬頭均為:中冶集團華冶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且上述單據均為其單方制作,僅有保管員和采購員簽字,而無銷售方或運輸方簽字 。因此,本院對華冶公司提交11張采購土建工程模板入庫單不予采信 。證據二:昆鋼公司提交《針對造價鑒定意見書中模板費用的專業分析報告》一份 。擬證明:土建工程模板按照4到5次攤銷的金額合計為1904500.33元,按照一次攤銷的金額為2424412.79元 。對上述證據,本院認為,昆鋼公司所提交的《針對造價鑒定意見書中模板費用的專業分析報告》系其單方委托制作,不能反駁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人所作鑒定意見和鑒定人對模板費用的書面回復,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的、已經質證的證據材料以及二審庭審情況,本院補充查明以下事實:一、一審法院在確認華冶公司補充提交的(鋼結構)簽證時遺漏計算228165.90元 。二、一審法院在確認案涉工程無爭議造價時重復計算2071975.15元 。三、針對案涉工程土建模板部分 。1.華冶公司一審提交兩張編號均為SL-042的《現場簽證單》 ?!冬F場簽證單》均載明華冶公司認為“本工程單位工程較多,基礎及主體形式多樣,并且需要全面同時展開施工,所以模板按照一次性攤銷 ?!痹诤炞C事項為豎爐及燒結系統模板支撐及對拉螺栓使用簽證單中,監理單位2012年11月20日的審核意見為“工程量屬實,模板攤銷由業主方與施工方協商”,昆鋼公司2012年11月18日意見為“情況屬實,費用由預算部核準” 。在簽證事項為高爐系統模板支撐及對拉螺栓使用簽證單上,監理單位2012年11月20日審核意見為“屬實” 。昆鋼公司2012年11月20日意見為“對拉螺栓屬實,模板按照合同執行” 。2.一審法院認定鑒定人核定金額3025295.75元 。二審期間,鑒定人向本院提交意見稱,土建模板3025295.75元是華冶公司認為模板與實際相差較大自行提供的材料 。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稿中復合木模板金額為:1919464.42元 。四、華冶公司提供的1317.74R圖號的圖紙名稱為煉鐵區熱力管網施工圖圖紙目錄 。五、昆鋼公司在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交申請兩份,內容為申請鑒定人出庭就相關問題進行答復 。2021年7月24日,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詢問,鑒定人出庭接受雙方的質詢,并就雙方爭議的問題進行了回復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關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本案訴爭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故依法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一審法院認定華冶公司與昆鋼公司簽訂的《系統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書》《協議書》有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如下:一、工程造價的認定問題關于重復項 。雙方經濟簽證的無爭議項于2019年6月19日的調增金額為2071975.15元 。鑒定人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補充說明》,增加經濟簽證的無爭議項2318298.84元中已包含上述款項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審理中均認可一審法院重復計算,故應在總造價中扣除2071975.15元 。關于遺漏項 。一審法院在確認華冶公司(鋼結構)簽證金額時,遺漏了補充簽證(鋼結構)無爭議項228165.90元,雙方當事人在二審審理中對此均予以認可,故應將228165.90元計入總造價 。關于模板費用 。首先,執行定額的問題 。根據19號《通知》中關于“施行之日前,凡已簽訂施工合同的項目,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已辦理完竣工結算的工程項目不做調整”的規定,案涉相關施工合同簽訂于2012年,案涉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當時的約定執行 。華冶公司、昆鋼公司在《補充協議書》中亦有關于“執行定額的范圍,除合同內約定的綜合單價及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價格外,均執行定額標準;雙方一致同意按《工程安裝定額》《工程消耗量定額》《2010年烏魯木齊地區單位估價表》執行”的約定 。因此,鑒定人根據雙方認可的模板類型適用的定額作出的認定符合相關規范,一審法院對此予以采信并無不當 。此外,案涉工程在《補充定額》頒布前已經實際投產,雙方當事人也在合同中約定了相關的計價條款,故華冶公司關于適用《補充定額》的主張與雙方約定及19號《通知》規定不符 。華冶公司關于定額爭議金額1760000元應計入造價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模板周轉次數的問題 ?!堆a充協議書》約定,執行定額的范圍,除合同內約定的綜合單價及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價格外,均執行定額標準 ?!妒┕そM織設計》是華冶公司作為施工人設計的施工方案,未載明對模板價格進行變更,不能證明各方重新約定模板計價不再執行合同約定的定額標準 。雖然華冶公司一審期間提交了兩份《現場簽證單》,但從其載明的內容看,昆鋼公司認為模板按照一次性攤銷情況屬實,未同意對合同約定的定額標準進行變更,且明確認為“費用由預算部核準”“模板按照合同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八條關于“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的規定,華冶公司未能提供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模板價格,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將按照定額標準計價變更為按照一次攤銷計價 。第三,鑒于鑒定人在二審程序中已書面回復稱復合木模板金額為1919464.42元,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3025295.75元,且模板費用已計入無爭議項造價,故一審法院判決支持模板費差額7071363.80元(10096659.55元-3025295.75元=7071363.80元)有誤,該7071363.80元應在工程造價中予以扣減 。關于密目網費用 。鑒定人已根據華冶公司提交的證據對密目網費用作出相應鑒定意見,華冶公司未能提供430663.79元密目網費用已實際發生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密目網爭議金額430663.79元不應計入造價 。關于電氣儀表部分取費類別費用 。鑒于鑒定人明確回復,電氣儀表部分屬于建筑安裝工程的附屬項目,不同于專門的工業安裝,取費按建筑安裝標準計取 。故電氣儀表部分取費類別費用563516.42元不應計入造價 。關于高爐設備管道單價 。華冶公司主張按照水管道單價計取,昆鋼公司主張按照其他工藝管道單價計取,兩種計取方式的差額為251130元 。鑒定人在二審中針對該問題回復稱,根據《新疆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的標準,1317.64T3所涉管道應為工業管道而非水管道 。故高爐設備管道單價251130元不應計入造價 。關于高爐設備管道除銹刷漆保溫費用 。鑒定人在二審審理中明確回復:關于設備管道除銹刷漆保溫問題,該項內容在核對過程中已計入造價 。故高爐設備管道除銹刷漆保溫費用1019400.48元不應計入造價 。關于土方工程造價 。雖然一審程序中鑒定人回復:土方工程,按經濟簽證金額為7432333.97元,由于昆鋼公司對《工程簽證單》真實性有爭議,故將土方工程造價列為爭議項 。依據雙方當事人確認的《工程簽證單》《土壤密實度檢驗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審核表》《施工組織設計》等證據,一審法院認定鑒定人按經濟簽證核定金額7432333.97元符合實際,應計入工程造價 。關于經濟簽證中部分降水工程造價 。華冶公司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審核表》《貯礦槽料坑、高爐區域降水及土方支護處理方案》《深基礎降水方案》《降水工程單價確認單》《工程簽證單》等書證,均經過昆鋼公司的審批和簽章確認,能夠證明工程量及工程造價情況 。昆鋼公司關于案涉簽證單不足以證實華冶公司的實際工程量以及本案雙方已就相關工程量的計算達成“據實結算”合意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深化施工費用造價 。鑒定人答復稱,案涉工程涉及多張圖紙,確實含有部分深化圖金額,但由于施工圖紙分解不明確,無法明確區分各項內容,故將深化圖及深化施工費用列為爭議項,并明確已計入案涉工程造價的費用中已包含了部分深化施工的費用 。一審法院綜合評判華冶公司已施工且工程已交付使用并將420256.23元計入工程造價并無不當 。故昆鋼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重新作出鑒定意見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煤氣主管道保溫項目造價 。華冶公司提交經昆鋼公司及監理單位人員簽字蓋章的《聯系函》《工程形象進度申報表(高爐)》能夠證明華冶公司已完成上述工程,且昆鋼公司一審期間也認可上述工程是華冶公司施工范圍 。昆鋼公司提交的由但朝偉施工的證據不能反駁《聯系函》《工程形象進度申報表(高爐)》的真實性 。故昆鋼公司關于相關工程費用不應計入工程造價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豎爐工程造價 。雙方對豎爐前期爭議金額947834.85元對應的工程量是否由華冶公司施工產生爭議 。且因工程現場已經隱蔽看不到,鑒定人將此列為爭議項,并建議雙方各自向法院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 。在2013年4月份的《工程形象進度申報表(豎爐)》中,雖然昆鋼公司以手寫的方式對部分工程未完工情況進行了標注,但在交工日期為2013年6月2日的《單位工程竣工報告》《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書》《工程實物交接證書》等文件中,均包含“施工完成”等記載,沒有未完成部分的記錄,且監理單位和昆鋼公司均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故昆鋼公司關于一審法院將相關豎爐工程費用計入總造價有誤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燒結工程成品篩分除塵外網(圖紙號1317.08J2)工程和機尾除塵外網支架(圖紙號1317.10.1J7)工程、燒結燃氣外網工程以及燒結鋼結構工程造價 。一審法院依據經過昆鋼公司及監理單位人員簽字蓋章的《工程形象進度申報表(燒結)》《工程實物交接書》等證據,認定華冶公司完成相關工程并無不當 。關于其他工程項目造價 。昆鋼公司認為燒結設備管道中由顯通公司施工部分的15885.17元、室外公輔部分中的電纜溝爭議金額423753.2元以及管道爭議金額205887.33元不應計入工程造價,但并未能夠提供反駁鑒定意見的證據,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關于工程整體讓利 。鑒定人已將相關讓利情況在鑒定意見中予以扣減,昆鋼公司在一審核對時并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將其列為無爭議項予以扣減 。雖然昆鋼公司在二審期間提出異議,但未能說明合理理由,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本院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參與的情況下,通過搖號的方式確定工程造價鑒定人,雙方當事人對于選定鑒定人的程序和鑒定人無異議 。本案鑒定人及鑒定工作人員均持有相關資質證書,具有從事本案鑒定工作的相應資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關于“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的規定,鑒定意見作出后,一審法院多次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核對、質證 。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及質疑作出了合理答復,并根據雙方所提異議及華冶公司補充提交的證據,對工程造價作了調整 。之后針對雙方所提異議,鑒定人書面作了回復 。訴訟雙方雖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均未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的理由和證據 。因此,除前述應予調整的款項外,一審法院結合本案案情及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根據鑒定意見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本院對一審法院確認的工程造價中確有錯誤部分予以糾正 。本院確認的案涉工程總造價應為113547199.29元(一審法院認定的工程總造價122462372.34元+漏記項228165.90元-重復項2071975.15元-模板費用差額7071363.80元=案涉工程總造價113547199.29元) 。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認定問題關于欠付工程款數額 。本案中,雙方對一審法院確定的已付款85018161.06元、墊付款821050.58元均無異議 。因此,昆鋼公司欠付工程款為27707987.65元(113547199.29元-85018161.06元-821050.58元=27707987.65元) 。關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 。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相關高爐工程于2013年4月18日投產,此前燒結工程已經投產,豎爐工程于2013年6月2日投產 ??梢?,雙方當事人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與案涉合同約定的條件并不一致,雙方當事人亦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對竣工驗收達成了新的約定,一審法院未支持華冶公司按雙倍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主張并無不當 。華冶公司關于本案應當按照雙倍貸款利率的約定執行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6月3日前交付昆鋼公司使用并投產 。雙方當事人在竣工結算方面并未按照約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雙方也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對竣工結算達成了新的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關于“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工程交付之日為應付款時間并無不當 。因華冶公司一審訴請自2013年7月3日起算利息,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予以認可,本院亦予以維持 。關于95%工程款和5%質保金付款條件 。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6月3日前交付昆鋼公司使用并投產 。因此,工程款的付款條件已成就,昆鋼公司應支付全部工程款,并自工程實際交付之日起算利息 。雖然案涉《系統工程合同》專用條款26.2條有關于“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后付至95%,剩余的5%系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一個月內付清”的約定,但雙方當事人在竣工結算方面并未按照約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雙方也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對竣工結算達成了新的約定,故昆鋼公司關于本案95%工程款和5%質保金付款應當分段計息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三、華冶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華冶公司與昆鋼公司簽訂的《系統工程合同》《補充協議書》《協議書》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鑒于華冶公司與昆鋼公司均認可豎爐系統工程的交工時間為2013年6月2日,華冶公司逾期交工12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6月2日 。故華冶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依據案涉《系統工程合同》通用條款14.2關于“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約定、專用條款35.2關于“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延誤承諾工期1-5天(含),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款0.5%的違約金;延誤承諾工期6-10天(含),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款1%的違約金;延誤10天以上,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2%的違約金但不超過合同價款的3%,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的約定,本院查明確認的工程造價為113547199.29元,華冶公司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為2270943.99元(113547199.29元×2%=2270943.99元) 。華冶公司和昆鋼公司一直就驗收、結算、扣款等相關問題進行協商,昆鋼公司未明確表明放棄其他剩余債權 。且案涉工程一直未能辦理結算,相關工程造價一直未能確定,昆鋼公司依據結算情況主張合同價款2%的違約金存在障礙 。鑒于上述因素,華冶公司關于昆鋼公司訴請違約金已超出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四、華冶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維修費用的問題案涉部分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及要求,雙方當事人的來往函件亦證實工程存在質量缺陷 。華冶公司主張沖渣池立柱不均勻沉降、地坪下沉墻體抹灰層開裂、屋面防水保護層開裂等部分工程質量問題非其施工行為導致,系昆鋼公司變更原施工設計、強行要求冬季施工和趕工期等原因造成,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經鑒定人鑒定并核算,華冶公司施工的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以及屋面防水存在工程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費用為4943211.28元,華冶公司應當承擔 。五、華冶公司主張雙方債務是否抵銷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關于“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的規定,對于華冶公司上訴狀第5項關于“在判決中對于雙方的給付義務(如有)抵銷后明確確定給付方和給付金額”的請求,雖然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未能達成調解意見 。且在本判決生效前華冶公司所應承擔的債務尚未確定,尚不具備抵銷的條件以及昆鋼公司未表示同意華冶公司提前履行債務等情形,故本院對華冶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六、華冶公司主張鑒定費用如何負擔的問題鑒定費用屬于訴訟費用范圍,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的規定,華冶公司單獨對鑒定費用的負擔問題提起上訴,缺乏法律依據 。且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關于“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一審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并無不當 。故華冶公司關于應由昆鋼公司全部承擔鑒定費用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華冶公司、昆鋼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16)兵民初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16)兵民初5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第六項;三、變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16)兵民初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27707987.65元;四、變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16)兵民初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支付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27707987.65元為基數,自2013年7月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五、變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16)兵民初5號民事判決第四項為: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違約金2270943.99元;六、駁回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495619元,反訴案件受理費64461.52元,共計560080.52元,由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50923.41元,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負擔309157.11元;工程造價鑒定費450000元,由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97100元,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負擔252900元;工程質量鑒定費300000元,由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57500元,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承擔142500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562.24元,由中國華冶科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47029.40元,新疆昆侖鋼鐵有限公司負擔113532.8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何 波審 判 員徐 霖審 判 員張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 官 助 理佟錫堯書 記 員雷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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