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規章制度 合同基本規章制度( 七 )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 。
第三十七條 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本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并督促本部門合同管理員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 。
第三十八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同時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合同單位的履約情況,保留好有關的單據、信函等文字資料;并由合同管理員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以此作為付款的基本依據 。每月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必須由合同執行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分別報辦公室、財務部備案 。
第三十九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對方有付款義務的',合同執行部門應按付款條款中的規定及時向對方收取,由財務部統一出具發票 。
第四十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本公司有付款義務的:
1、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依照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和合同具體約定,在合同簽訂以后向財務部報送項目整體用款計劃備案 。
2、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填寫《合同資金支付申請表》,本表一式三份,由辦公室、財務部、執行部門分別留存 。
3、款項撥付的基本依據是由合同執行部門提交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款項撥付必須在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及總經理逐級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 。具體程序參見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 。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責任中所規定的行為,業務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辦公室,并書面報送分管副總及總經理 ??偨浝響春贤幎ㄟM行違約處罰,并通知財務部在結算時執行 。
第四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業務部門應及時督促解決 。如無法履約,應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匯報 。
第四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上報,及時向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
合同基本規章制度4
1、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促進勞動合同依法履行,保障集團及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地勞動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相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單位(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 。
3、文件換版說明
本制度為第一版 。
4、相關部門/人員職責
4.1人力資源部職責
4.1.1負責集團勞動合同及相關制度的起草、修訂、完善、監督執行及解釋工作 。
4.1.2負責集團各單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
4.1.3負責集團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的組織簽訂 。
4.1.4對集團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指導與培訓 。
4.2各用人單位第一負責人職責
4.2.1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
4.2.2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工作運行的規范性與有效性 。
4.2.3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工作 。
4.3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職責
4.3.1各單位應設置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
4.3.2負責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的組織、管理、運行、續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
4.3.3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的基本情況、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記錄員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
4.3.4隨時對本單位合同到期員工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做好續簽的相關準備工作 。
4.3.5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執行情況,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糾正,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難以解決的問題 。
4.3.6負責向集團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匯報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執行情況、信息接洽等日常事務 。
4.3.7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變動時,需根據《工作交接制度》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交接工作 。
5、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的樣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地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及集團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并結
合各單位(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
6、勞動合同條:款設置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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