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哪些手續?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 。
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
擴展資料:
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

需要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
結婚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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