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共有產權房2021未來計劃 2023廣州共有產權房配售政策( 二 )


第八條 現售房屋確定市場評估價或者預售房屋取得預售許可證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報定價方案 , 定價方案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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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除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外,其他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及產權份額比例劃分 , 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參考開發建設單位申報的定價方案 , 綜合考慮市場評估價和保障對象支付能力后,提出相關建議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商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后報市政府審批 。
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參考開發建設單位申報的定價方案,根據市場評估價和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提出產權份額比例劃分建議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
銷售均價、產權份額比例自核準之日起超一年,開發建設單位需銷售同一項目剩余房源時,可以申請按照本細則第五、八條以及本條規定重新進行定價核準 。
第十條 除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外,按同批次銷售的整個項目銷售均價占市場評估價的比例確定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比例(保留到個位數且向上取整 , 并以每5%為一檔),其余部分為市政府產權份額 。
采用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按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占市場評估價的比例確定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比例(保留到個位數且向上取整,并以每5%為一檔),其余部分為市政府產權份額;若按《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轉為商品住宅出售的,承購人獲得房屋完全產權 。
第十一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經核準的銷售均價或產權份額比例后,應當以銷售均價為基礎,結合房屋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單套銷售價格,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10% 。以單套銷售價格計算的項目住房銷售總額,應當與以銷售均價計算的項目住房銷售總額相等 。經重新定價核準的剩余房源,以單套銷售價格計算的剩余房源銷售總額,應當與以最新批復的銷售均價計算的剩余房源銷售總額相等 。
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按上述規則確定后的所有單套銷售價格均不得超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 。
第十二條 已在廣東省統一身份認證平臺完成注冊認證的開發建設單位在確定單套銷售價格后,應當于發布銷售公告2個月前登錄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網上提出銷售申請 , 同時將銷售方案書面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核 。銷售方案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ㄒ唬┠獬鍪鄣墓燦脅ㄗ》糠吭吹幕拘畔ⅲ?包括項目位置、房源供應量、戶型面積、銷售均價(或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產權份額比例、單套銷售價格、交付時間、預售許可證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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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旯浩鷸故奔洌ú簧儆?0日)、申請和受理方式、地點、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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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設單位發布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銷售廣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0號)、《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
第十三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籌建方式為《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七條第(一)、(五)、(六)的 , 其定價和供應程序如下:
 ?。ㄒ唬┪釁攔?。由代持管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
 ?。ǘ┥臧煸な坌砜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共有產權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并取得項目預售許可證 。(采取現售方式銷售的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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