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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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條例細則:
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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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一)項至(五)項按國家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 。
條例第二條(六)項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所稱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一)項所稱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
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
條例第五條(三)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
條例第五條(四)項所稱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
條例第五條(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
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
條例第五條(七)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
第八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
(二)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
(三)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 。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
(四)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 。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
第九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
第十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 。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所稱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支出 。
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標準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執行 。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所稱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 。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
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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