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二 )


第十三條
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所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扣除項目,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有關稅收的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調整的規定中規定的有關稅收扣除項目 。
第十四條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 。
第十五條
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
第十六條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 。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
第十七條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
(二)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 。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第十九條 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
第二十條 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賬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與記賬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的扣除,按本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七條(一)項所稱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
條例第七條(二)項所稱的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 。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
條例第七條(三)項所稱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
條例第七條(四)項所稱的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 。
條例第七條(五)項所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
條例第七條(六)項所稱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超出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及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范圍之外的捐贈 。
條例第七條(七)項所稱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
條例第七條(八)項所稱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項支出之外的,與本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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