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三 )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
(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 。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 。
(五)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別確定:
(一)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
(三)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
(四)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 。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
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準 。稅收優惠
第三十六條 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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