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五 )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不得漏計或重復計算任何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 。
第五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的所得稅額,應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所得為外國貨幣的,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下同)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對已按月份(季度)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全年未納稅的外幣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
第五十八條 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41:

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文章插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40,41,42條規定如下: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41、42條規定,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是按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額的14%、2.5%、2%據實列支 。
拓展資料
1.新稅法將為中外企業在中國市場上平等競爭奠定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作為我國立法的慣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一般比較原則,為了法律的實施,往往需要國務院制定實施細則或實施條例,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也明確規定國務院制定實施細則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附則外也僅有五十六條,收入、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稅收優惠、特別納稅調整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規定都需要細化和進一步明確,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國務院的授權立法,即“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56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做出規定: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
2.據悉,新稅法公布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等即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實施條例的起草工作,并且在上報國務院法制辦之后,廣泛征求了全國人大、各部委、地方政府、內外資企業、以及經濟和法學專家學者的意見 。各方面的智慧和努力,終于共同打造了一部我們現在看到的長達一百多條的實施條例 。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審議同意后于2007年12月6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實施 。我們認為,實施條例遵循了稅收法定、科學規范、政策連續、國際慣例和利于操作的原則 。實施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了便于進行操作和遵循稅法確定性的要求,對稅法中出現的若干重要概念作了明確、可操作的界定,如實際聯系、實際管理機構、公益性捐贈、非營利組織、不征稅收入、各類扣除等;二是對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基本要素——收入、不征稅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境外所得稅抵免的具體辦法,以及稅收優惠具體項目的范圍、優惠方式、優惠目錄和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等作出界定;三是對重要的程序性規范進行了細化,如特別納稅調整中的關聯交易調整、預約定價、受控外國公司、資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圍、標準和具體辦法,征收管理中的匯總納稅具體辦法等 。
3.應該說,實施條例和稅法一起,共同構建了一個嶄新的、有所繼承和發揚、符合國際慣例、符合社會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法治化、現代化的企業所得稅制度,是截止目前中國稅收法治建設的最重大成就和立法典范 。我們有理由相信,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的頒布實施,將為中國稅收法治建設開拓一條康莊大道,為中國企業發展和經濟發展提供舒適的平臺,更重要的是作為我國稅收法律主義光芒下民主與法治建設的巨大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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