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四 )


(三)在路內臨時停車泊位設施上涂抹、刻劃;
(四)擅自設置、撤銷、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或者在停車泊位內設置停車障礙;
(五)其他危害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的行為 。
第五章 智慧停車
第三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全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行業管理,組織建設全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將全市經營性停車場的泊位使用情況、收費標準等信息數據向社會公開 , 并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享 。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機動車停車場信息化改造,滿足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的數據接駁要求;定期組織對全市機動車停車設施進行調查,實時掌握全市停車設施情況 。
第四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利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衛星定位系統和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逐步完成數據采集、停車誘導、智能停車、收費管理的綜合開發利用 。
第四十一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采用電子計費管理模式 , 按照停車場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實時準確上傳泊位使用情況、收費管理等數據 。
現有經營性停車場逐步進行信息化改造,并接駁全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 。
接駁全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的經營性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實時準確上傳泊位使用情況、收費管理等數據 。
全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應當為進行信息接駁的機動車停車場優先提供停車信息、交通狀況信息、智能化停車誘導等服務 。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 。
第四十三條 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推行差別化服務收費 , 制定、調整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收費的管理監督,對有關價格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在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應當向機動車輛停放者出具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 。
停車場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的 , 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 , 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價格管理部門監制的標價牌,標明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定價形式、區域類別、經營者、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者變相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 , 受理社會公眾對停車場管理服務的投訴舉報,按照規定及時受理、移交、調解和查處 。
【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因未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違反管理規范而造成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可以與車主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 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 , 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不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 。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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