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三 )


第二十六條 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其自身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全天或者分時段開放 。
第四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實行統一編號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銷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或者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從事非交通活動 。
第二十八條 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根據片區路網、動靜態交通運行狀況提出轄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初步設置方案 , 報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論證研究同意后 , 依法組織公示和設置 。
初步設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設置泊位道路的名稱、產權、性質、設置范圍、方式和管理時段等內容;
(二)公開征求沿線單位及居民代表意見的情況 。
中心城區范圍以外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設置 。
第二十九條 不能滿足區域機動車停放需求,存在明顯停車供需矛盾的區域 , 方可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堅持動靜協調、適度從緊的原則,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并不得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及安全 。
第三十條 禁止在以下道路上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要的次干道;
(二)車行道寬度小于7米的道路(單行道除外);
(三)能夠提供充足停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300米范圍內;
(四)距離公共汽車站臺、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設施30米以內的路段;
(五)交叉路口、學校出入口、鐵路道口、急彎、橋梁、陡坡、隧道、環島、高架橋、立交橋、引橋、匝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轄區人民政府根據交通狀況和道路通行條件 , 適時對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路段進行評估 。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及時調整或者撤除,并向社會公示:
(一)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
(二)停車設施建設情況及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已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
(三)因各級政府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大型群體性活動需要的 。
第三十二條 進入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車輛,應當按照順行方向依次停放 。非機動車、摩托車、核定載質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貨車、核定載客數12人(不含)以上的客車,以及車長超過5.5米的其他機動車輛不得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放 。
在限時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的,不得超時停車 。
第三十三條 收費停車泊位設施范圍內應當明示泊位的使用要求、收費標準和收費時段 , 并按照國家標準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 , 完善交通標志、標線、標牌等設施 。
占用政府投資建設管養的城市道路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 。具體收繳辦法由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價格、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
第三十四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加強對泊位的維護,確保停車設施完好,停車場地整潔;
(二)發放機動車停放憑證 , 并嚴格按照規定收費;
(三)工作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標識;
(四)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合理安排車輛的停放和安全駛離,并做好登記工作;
(五)工作人員應當儀表整潔,認真負責,積極主動,用語文明禮貌 。
第三十五條 進入收費停車泊位的駕駛人應當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人員和泊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指揮,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
第三十六條 城市客運出租汽車停車專用候客泊位僅供城市出租汽車使用,其他車輛不得使用 。
城市客運出租汽車在候客泊位內候客的,駕駛人不得離開車體;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駛離 。不得占用泊位維修、清洗車輛 。
第三十七條 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車、工程搶險車等使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免收停車費用 。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毀壞、偷竊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
(二)擅自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上設置廣告、招牌、標語或者其他懸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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