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二 )


第十六條 建設機動車停車場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 并組織驗收;過渡性公共停車場竣工后,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
在滿足結構、消防安全等條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為過渡性公共停車場或者對既有機動車停車場進行機械化改造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聯席會議進行審定,并按規定辦理驗收 。
第十七條 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 , 其生產、經營、使用、檢驗、監測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 。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停車場的使用功能 。因修改、調整城市規劃或者城市建設 , 需要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或者拆除原有停車場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
第三章 公共和專用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權出讓應當由具備有關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通過依法設立的國有產權交易機構,采取公開招投標、拍賣、協議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交易價格原則上不低于評估價格 。每次出讓期兩年,出讓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向社會公示 。
第二十條 停車場應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 維護停車秩序,做好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
第二十一條 居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 。鼓勵將未售賣的停車泊位進行出租 。
居住區內停放機動車 , 應當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或者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禁止在居住區內亂停、亂放機動車 。
需要占用業主共有部分設置車位的 , 應當編制居住區車位設置、管理方案,依法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 , 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委托停車服務單位組織實施 。
利用共有部分設置停車位的 , 收取的車位費用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 業主應當按照管理方案約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停車服務單位管理服務費用 。
第二十二條 居住區設置臨時停車位的 , 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機動車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及安全;
(二)不得占用綠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登高撲救場地;
(四)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完商事登記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 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營服務者的基本信息;
(二)場地權屬材料;
(三)停車場平面示意圖、專業管理人員名單、設施設備清單、驗收合格、信息化管理方案等有關資料;
(四)停車場經營、服務、安全等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使用特種設備的 , 還需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及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六)利用居住區業主共有部分設置停車場從事經營活動的,還應當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置、管理方案 。
經營性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 , 為機動車提供有償停放服務的停車場 。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規范經營:
(一)按照備案的場地范圍和地點經營;
(二)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標價牌、投訴監督電話和停車場管理制度;
(三)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清晰、完整、規范 , 保持場地整潔 , 消防通道暢通;
(四)出具和使用規定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票據 , 維護停放車輛安全,承擔停放車輛的監管責任;
(五)暫停經營超過30天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六)確保停車場設施正常使用;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 , 按照停車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放機動車,正確使用停車設施設備;
(二)不得違法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車輛;
(三)按照規定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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